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4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淳容(原名李淳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壹佰玖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玖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1494號)
(一)債務人李淳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7月10日止累計472,192元正未
給付,其中141,986元為消費款;326,606元為循環利息(200
5/7/26~2017/7/10);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