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494號
TPDV,106,司促,11494,2017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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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4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淳容(原名李淳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壹佰玖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玖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1494號)
  (一)債務人李淳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7月10日止累計472,192元正未
  給付,其中141,986元為消費款;326,606元為循環利息(200
  5/7/26~2017/7/10);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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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