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4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王朝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學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捌拾參萬貳仟零玖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肆萬肆仟捌佰捌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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