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4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北市板橋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廖裕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智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參拾柒萬玖仟壹佰伍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