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357號
TPDV,106,司促,11357,2017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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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3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雷麗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文鈞
      鍾文軒
一、債務人鍾文鈞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貳萬貳仟
  玖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
  債務人鍾文鈞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鍾文
  軒應於保證金額範圍內給付之。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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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名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