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3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雷麗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文鈞
鍾文軒
一、債務人鍾文鈞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貳萬貳仟
玖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
債務人鍾文鈞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鍾文
軒應於保證金額範圍內給付之。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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