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355號
TPDV,106,司促,11355,20170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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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3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達鴻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婕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隆輝即世景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柒萬貳仟肆佰玖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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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鴻電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