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3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達鴻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婕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隆輝即世景工程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王隆輝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如相對人王
隆輝之住所非屬本院轄區,則請逕向管轄法院為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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