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333號
TPDV,106,司促,11333,2017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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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3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藏餘豐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愛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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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藏餘豐展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