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271號
TPDV,106,司促,11271,2017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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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2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林煒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志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參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
  月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貳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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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