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2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滕佳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嘉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參佰貳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陸仟貳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八日
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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