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29270號
KSDV,96,促,29270,2007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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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9270號
債 權 人 統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曾素珍即九三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參仟肆佰參拾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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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