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196號
TPDV,106,司促,11196,2017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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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1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永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玖佰捌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119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永青  │民國106年05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68547 │     │月22日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永青  │民國106年05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
│  │68547 │     │月22日   │      │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1196號)
(一)債務人黃永青於民國92年01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
   ,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
   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
   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9.71
   (日息萬分之5.4)計付之利息,併按銀行法第47條之1第
   二項修法規定至實施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
   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
   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
   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
   為上限,自民國94年2月7日起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
   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
   新臺幣﹝下同﹞259,986元(含本金68,547元、利息191,43
   9元)及其中68,547元自民國106年0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
   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
   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
   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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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