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1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鄒許夏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貳佰參拾參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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