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104號
TPDV,106,司促,11104,20170721,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1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國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理想策略顧問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志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肆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理想策略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