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1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國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理想策略顧問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志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肆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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