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092號
TPDV,106,司促,11092,2017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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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0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敏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捌仟壹佰捌拾參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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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