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063號
TPDV,106,司促,11063,2017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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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0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泓緯(原名潘威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參佰陸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貳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
  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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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