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0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節華(原名張節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肆佰壹拾元,自民國九
十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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