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011號
TPDV,106,司促,11011,20170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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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0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傳琨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昌諭營造有限公司(原名昌諭工程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昌諭營造有限公司(原名昌諭工程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昌諭營造有限公司(原名 昌諭工程有限公司)設址於桃園市龜山區,非本院轄區,本 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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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連柏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諭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諭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