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663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乙○○
27、
訴訟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宗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陸拾壹萬肆仟捌佰參
拾柒元,及自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二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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