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9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相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參萬肆仟捌佰肆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090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相元456 │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38071 │0000000000 000│06月 21日 │ │ │
│ │元 │ │起 │ │ │
├──┼───┼───────┼──────┼──────┼───────┤
│ 003│新臺幣│王相元463 │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七│
│ │3478元│0000000000 000│06月 21日起 │ │點三八 │
├──┼───┼───────┼──────┼──────┼───────┤
│ 004│新臺幣│王相元463 │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569649│0000000000 000│06月 21日 │ │點九九 │
│ │元 │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0903號)
緣相對人王相元於民國102年11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6年5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6月2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569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
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
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
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
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
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
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
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緣相對人王相元於民國103年10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06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6月20日止未受償之
遲延利息767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22006元。遲延利息計
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
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
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
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
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
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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