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838號
TPDV,106,司促,10838,2017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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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8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京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參萬柒仟零捌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
  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
  ,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呂京霖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9628元 │     │6月27日   │      │算之利息   │
├──┼────┼─────┼──────┼──────┼───────┤
│ 003│新臺幣 │呂京霖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10645元│     │6月27日   │      │算之利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 │呂京霖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33047元│     │6月27日   │      │算之違約金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0838號)
  (一)債務人呂京霖於民國93年06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
    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
    93年06月01日起至民國96年06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
    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06年06月26日止累計152,644元正未給付,其中
    49,628元為本金;103,016元為利息(2003/8/28~2017/6
    /26);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二)債務人呂京霖於民國94年09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
    0元,約定分036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
    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6月26日止
    累計742,111元正未給付,(其中233,047元為本金,509
    ,064元為利息(2006/7/28~2017/6/26),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呂京霖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6月26日止累計345,9
    33元正未給付,其中110,645元為消費款;231,688元為
    循環利息(2006/7/27~2017/6/26);3,60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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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