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801號
TPDV,106,司促,10801,2017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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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8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詹玫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憶龍律師(即賴見強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就管理賴見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參佰貳拾肆萬玖仟肆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
  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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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