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8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詹玫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憶龍律師(即賴見強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就管理賴見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參佰貳拾肆萬玖仟肆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
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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