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7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游國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依琳
謝素月
謝士淵(即翁茂雄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謝士淵應在繼承被繼承人翁茂雄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
人謝依琳、謝素月,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
貳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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