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766號
TPDV,106,司促,10766,2017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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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7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游國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依琳
      謝素月
      謝士淵(即翁茂雄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謝士淵應在繼承被繼承人翁茂雄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
  人謝依琳謝素月,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
  貳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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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