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757號
TPDV,106,司促,10757,2017070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7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陳久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愛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貳佰陸拾捌萬壹仟陸佰零
  伍元,及按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