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5年度,120號
KSDV,95,建,120,2007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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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建字第120號
原   告 樺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竟誠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號3樓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 月4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捌萬叁仟捌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93年8 月26日向被告承攬坐 落屏東縣內埔鄉○○路台灣青啤股份有限公司龍泉廠廠房辦 公室新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並簽立系爭工程合約書, 雖約定總工程含稅為新台幣(下同)7,077,072 元,但採實 做實算,最後結算結果,總工程款應為7,159,343 元(含稅 ),於每期工程估驗完畢請款時,被告得保留10% 工程款, 俟業主台灣青啤股份有限公司驗收合格後即應發還原告,嗣 系爭工程已經業主台灣青啤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10月驗收合 格,然被告僅給付訂金707,707 元、第1 期工程款4,505,03 6 元,第2 期工程款1,022,767 元及第3 期工程款239,991 元,合計為6,475,501 元,尚欠683,842 元工程款未給付予 原告,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本於承攬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683,842 元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 付原告683,84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原告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工程合約書、統一發票 、支票、原告銀行存款簿兌現票據明細、請款明細等為證, 經核屬相符,且本件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前段、同條第3 項 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承攬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83,84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95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月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余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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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竟誠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青啤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樺文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