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82號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政憲訴訟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訴訟代理人 凃啟夫律師被 告 己○○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律師 侯勝昌律師 林慶雲律師複代理人 陳裕文律師 楊靖儀律師被 告 丁○○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錦臺律師 許清連律師複代理人 與舜卿律師被 告 金星儲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被 告 甲○○被 告 乙○○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4年4 月17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明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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