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4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正中法稅徵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翰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火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蔡火煙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 國106年6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釋明高 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蔡火煙之債權金額若干、提出所有權 人蔡火煙之第一類建物改良物登記謄本及第一類土地登記謄 本,該裁定於106年7月3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 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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