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3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趙珮汝
相 對 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丁增謀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丁增謀 發支付命令,並未表明其等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 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丁增謀之戶籍謄本,致本院 無從確認該相對人是否確有其人,亦無從送達,本院是否有 管轄權亦屬未定,因之,故該部分聲請應認為於法不合,不 應准許,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