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6年度,1365號
KSDM,96,聲,1365,2007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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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365號
聲 請 人 甲○○
即 被 告
           號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葉錦郎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及解除
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5年12月15日經鈞院裁定 羈押及延長羈押迄今,涉案人皆已到案,並經警、檢多次訊 問,應無串供之虞,被告有固定住居所無逃亡之虞,為此爰 聲請具保候傳、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等3 人所涉犯數次剝奪行動自由 罪嫌、強制罪嫌、恐嚇取財罪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之 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規定,於 民國95年12月15日起執行羈押、96年3 月15日起延長羈押並 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聲請人雖表示聲請意旨如上,然查, 本件羈押之原因為被告等有反覆實施上開罪嫌之虞,並非有 逃亡之虞,是縱被告甲○○確有固定住居所而無逃亡之虞, 亦非本件是否羈押所考量者,尚無關涉,是本件羈押之原因 仍尚未消滅且具有羈押之必要性;次查,被告甲○○於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否認犯行,然有數被害人證述明確在 卷,其就數次涉嫌非法討債之行為方式及是否涉嫌恐嚇取財 等罪嫌均有所爭執,且是否與同案被告杜忠恩郭建立等,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情,亦均有所爭執,此皆尚待合議 庭傳訊證人等行交互詰問、調查,被告甲○○雖稱涉案人業 經警、偵訊問,無串供之虞云云,然在被告等3 人關係尚未 釐清、證人等尚未交互詰問結束前,如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客觀上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顯然有礙審判之進行, 是本案仍有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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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