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2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蘇珮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德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聲請
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蘇德華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6年6
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陳明請求金額、利息
起迄日及請求利率,該裁定於106年6月30日送達聲請人,逾
期仍未補正,其利息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