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226號
TPDV,106,司促,10226,2017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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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2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呂元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炳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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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