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2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呂元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炳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