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1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胡心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中興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壽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查本件聲
請人聲請相對人載君翰發支付命令,未提出相對人戴君翰最
新戶籍謄本正本,本院於106年6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
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6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
證書可稽,是聲請人對戴君翰之聲請部分,於法未合,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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