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他字,106年度,141號
TPDV,106,司他,141,2017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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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他字第141號
被   告 陳皆穎
      陳虹穎
上列被告與原告即訴訟救助聲請人盧玉梅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捌萬柒仟捌佰貳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 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91條第3項 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 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 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 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法院前揭民 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 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 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 )。
二、查本件係原告盧玉梅提起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訴訟(105年 度訴字第4949號),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5日以105年度 北救字第74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裁判費 在案。嗣上開訴訟業經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經 查,原告訴請代位分割被告所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共有物 ,被告陳皆穎應繼分為2分之1。就附表所示編號1至4之不動 產(下稱系爭房地),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 之記載,本院衡諸與系爭房地一同坐落於臺北市中山區之房 地,其主要用途為住家用且樓高樓別相近、屋齡相同之房地 ,於106年2月買賣實價登錄之每坪交易單價為新臺幣(下同) 66.8萬元之情狀,本件系爭房地估算交易價額為1,709萬5,1 22元(計算式:系爭房物面積為25.5915坪【系爭房地面積8 4.6平方公尺×0.3025坪/平方公尺=25.5915坪】×66.8萬 元/坪=1,709萬5,122元)。而附表所示編號17至24之股票 ,其訴訟標的價額則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年1月23日財北 國稅資字第1060003286號函檢附被告之被繼承人陳金圳遺產 稅申報書(見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949號卷第49-57頁)所載



之遺產總額計算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則 原告請求代位分割之遺產總價額合計為1,752萬2,331元,再 按被告陳皆穎之應繼分2分之1計算,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876萬1,166元(17,522,331÷2=8,761,166),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8萬7,823元。是原告暫免繳交之裁判費8萬7,8 23元元應由被告負擔並向本院繳納,另應依上說明,類推適 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於裁定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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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繼承遺產 │單位時價│訴訟標的金(│
│ │ │(新臺幣│價)額(新臺│
│ │ │) │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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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北市○○區○○段0○段000號建物│ │17,095,122元│
│ │(即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518巷14弄 │ │ │
│ │16號3樓),權利範圍全部 │ │ │
├──┼────────────────┼────┤ │
│ 2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 │ │
│ │地,權利範圍70000分之180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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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 │ │
│ │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3 │ │ │
├──┼────────────────┼────┤ │
│ 4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 │ │
│ │地,權利範圍3分之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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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1,623元 │
│ │號帳戶存款1,623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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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109,781元 │
│ │號帳戶存款109,781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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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 │56元 │
│ │款56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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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陽明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210元 │
│ │戶存款21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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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50元 │
│ │帳戶存款5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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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36元 │
│ │號帳戶存款36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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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83元 │
│ │戶存款83元 │ │ │
├──┼────────────────┼────┼──────┤
│12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3元 │
│ │存款203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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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 │992元 │
│ │款992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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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 │ │283元 │
│ │戶存款283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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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 │94元 │
│ │號帳戶存款94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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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臺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 │31元 │
│ │款31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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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000股 │39元 │31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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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8股 │44.85元 │35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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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3股 │10.5元 │3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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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佳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4股 │24.9元 │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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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63股 │9.29元 │5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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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聲寶股份有公司6股 │3.29元 │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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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57股 │5.15元 │29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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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彰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9股 │9.67元 │37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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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