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陳文耀即英屬維京群島商安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安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統一編號00000000;代表人:羅裕傑)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已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 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為此 聲請指定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等情,已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清 算分配表、公司董事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同意書等件 為證,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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