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4號
TPDV,106,勞訴,4,2017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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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錢家帆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上訴聲明第2項請求金額為新台幣1,346,43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547元,第3項屬於非財產權訴訟,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合計
為26,0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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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