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997號
TPDV,105,重訴,997,2017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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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花文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蕭蓓榛(原名:蕭照芬)、林鈺勳
林靚晴(即林筑萱)間因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95,2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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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