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5年度,4402號
KSDM,95,訴,4402,20070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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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440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緝字
第3085、3086號)及移送併辦(96年度偵字第1186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庚○○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甲所示各該申請書之申請人簽章欄、各該卡片(附表甲編號六除外)背面卡片持有人簽章欄內偽造「辛○○」署名各壹枚,郵寄送達簽收單簽收欄內偽造「辛○○」署名貳枚,及附表甲之一至甲之四、甲之九、甲之十一、甲之十二所示之偽造「辛○○」署名,均沒收。
事 實
一、庚○○於民國90、91年間,因協助斯時住院之胞妹辛○○處 理各該日常事務而取得辛○○之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嗣則基 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特種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及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自91年10月起至92年 5 月止,先連續私自在附表甲所示之信用卡(或現金卡、通 信貸款)申請書內,分別填載辛○○之各該基本資料後,復 於各該申請書之申請人簽章欄內,分別偽造「辛○○」之署 名各1 枚,以連續偽造各該申請書,繼則併同將前開辛○○ 身分證影本之照片部分,擺放庚○○自身照片再予影印而得 之變造身分證影本(指附表甲編號8 、9 之部分),執向各 該金融機構行使,使各該金融機構因誤認係辛○○本人欲申 辦信用卡(或現金卡、通信貸款),而核發各該信用卡(或 現金卡),或核撥新臺幣(下同)14萬4,705 元入庚○○前 所指定之帳戶(指附表甲編號6 之部分);期間,庚○○另 曾於91年10月3 日,在郵務人員送達附表甲編號7 所示現金 卡之密碼單之際,在郵務人員所交付之郵寄送達簽收單簽收 欄內,偽造「辛○○」之署名2 枚,表明辛○○確已親收密 碼單而偽造「郵寄送達簽收單」1 紙,並即將該紙簽收單交 予郵務人員以行使之,足生損害於辛○○、各該金融機構對 於信用卡(或現金卡、通信貸款)核發(貸)管理,及郵務 機構對於郵務管理(指某特定人收受信件與否,尚無關公益 )之正確性。迨庚○○取得卡片後,即在各該信用卡(或現 金卡)背面之卡片持有人簽章欄內,偽造「辛○○」署名各 1 枚,藉以表示係由辛○○本人親自署名,且該簽名者於信 用卡有效期間內均有權使用該卡之意思,以供特約商店、自 動櫃員機確認持卡人身份之正確性,進而又持各該信用卡(



或現金卡),連續於附表編號甲之1 至甲之12所示之時(地 )刷卡購物,或接受客運、歡唱服務及代償庚○○積欠之電 信費用,或操作自動櫃員機以預借現金。於刷卡購物,或接 受服務及代償欠款之際,庚○○均將各該信用卡交付予特約 商店服務人員在印錄機上刷卡辨識,再連續在特約商店服務 人員所交付之簽帳單簽名欄上偽造「辛○○」署名,以表示 持卡人同意依據信用卡持卡人合約條件,按簽帳單之金額付 款予發卡銀行之意思,而連續偽造不實之簽帳單私文書,再 將商店存根聯執交特約商店服務人員收執核對而行使(顧客 存根聯均由庚○○取回收執),致各該特約商店服務人員陷 於錯誤允予簽帳,並因而將價值如附表所示金額之物品交付 予庚○○,或為庚○○提供等值之服務及代償欠費,均足生 損害於辛○○、各該特約商店及各該金融機構對於信用卡帳 務管理之正確性。於預借現金之際,庚○○則佯係各該信用 卡(或現金卡)之權利人,而連續持卡操作自動櫃員機,致 使各該自動櫃員機之設置金融機構均誤信係辛○○本人欲提 領款項而予以支付,庚○○因而順利取得各該款項。嗣庚○ ○因無力續依約償付帳款,使各該金融機構紛向辛○○催討 ,致辛○○察覺有異,始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辛○○(就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下稱台新銀行)、萬泰商業銀行(下稱萬泰銀行)、華僑 商業銀行(下稱華僑銀行)、玉山商業銀行(下稱玉山銀行 )、美國運通銀行(下稱美國運通)、聯邦商業銀行(下稱 聯邦銀行)告訴,並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移請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證人即告訴人辛○○、證人即告訴代理人乙○○(台新銀行 )、戊○○(萬泰銀行)、甲○○(華僑銀行)、江鴻銘( 玉山銀行)、丁○○(美國運通)、丙○○(聯邦銀行)之 警詢中陳述,及證人辛○○、乙○○、戊○○、甲○○、丙 ○○於檢察事務官前所為之陳述,均經被告庚○○同意作為 證據使用;本院審酌卷內並無事證顯示各該陳述之作成時、 地與週遭環境,有何致令陳述內容虛偽、偏頗之狀況後,也 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之規定,為傳 聞法則之例外,應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對於上開犯行均坦承不諱(本院卷第114 頁、第83 至84頁),核與證人辛○○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前所陳述之 遭胞姊(即被告)冒名申辦卡片使用等情,及證人乙○○、



戊○○、甲○○、江鴻銘、丁○○、丙○○迭於警詢(江鴻 銘除外)、檢察事務官前(江鴻銘、丁○○除外)、檢察官 前所為之證述,均相吻合;此外,尚有郵寄送達簽收單,及 附表甲所示信用卡(或現金卡、通信貸款)之申請書(暨所 附身分證影本)、消費明細(或帳單、冒用明細)、付款同 意書(或切結書)等件在卷可稽。又被告冒名製作郵寄送達 簽收單、申請書、簽帳單等文書資以行使,分使郵務人員誤 而交付信件、金融機構誤以辛○○之信用狀況資為核發卡片 (或核撥貸款)之依據並作成帳務紀錄、特約商店誤而交付 商品或提供服務,進致辛○○有遭追索帳款之虞,所為自足 生損害於郵務機關、各該金融機構、各該特約商店及辛○○ 甚明。綜上,堪信被告首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資採為認 定犯罪事實之依據,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之各該犯行俱 至堪認定。
二、查被告行為後,如附表乙所示之相關法律均業經變更,並俱 於95年7 月1 日施行,玆經整體比較結果,裁判時法並未較 為有利,從而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自應適用各該行為 時法,亦即修正前法;至同日施行之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僅係規範如何將刑法分則罰金刑之單位由「銀元」轉換為 「新臺幣」,未就各該分則之實際內涵加以變更,自不生新 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直接適用裁判時法,俱合先敘明。是 故:
(一)被告將冒名製作如附表編號甲所示各該信用卡(或現金卡、 通信貸款)之申請書遞交金融機構以行使、將冒名製作之郵 寄送達簽收單交付予郵務人員以行使、將冒用名義所申辦之 信用卡予以提示,及將冒名製作之簽帳單交予特約商店服務 人員以行使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郵務人員向金融機構遞交 冒名製作之申請書,應論以間接正犯。其在各該申請書、郵 寄送達簽收單、信用卡(或現金卡)卡片背面及刷卡簽帳單 上偽造「辛○○」署名之行為,係屬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 ;至其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亦為行使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被告行使變造身分證影本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 212 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其變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 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此部分之行使犯行亦 係透過不知情之郵務人員所為,也應論以間接正犯。(三)就被告辦理通信貸款及刷卡購物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至刷卡接受客運、歡唱服務及代償 積欠之電信費用等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



得利罪;檢察官認此等之部分亦係成立詐欺取罪,所引用之 法條尚有未洽,惟2 者之基本事實相同,本院自得依刑事訴 訟法第300 條之規定予以變更法條。末被告持卡操作自動櫃 員機以預借現金,所為乃犯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以不 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
(四)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詐欺取 財、詐欺得利及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等犯行, 均時間緊接,手法相同,觸犯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 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分別依修正前第56條連續犯之 規定,各從一情節重者論以一罪,並俱加重其刑。被告申辦 附表甲編號8 所示之玉山銀行現金卡,進而執該卡預借現金 ,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財 等犯行雖未依據起訴,惟各該部分既各與公訴人已起訴並經 本院認明之行使偽造私文書、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 取財犯行間間,存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 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五)被告向附表甲編號8 、9 所示之金融機構,併遞交冒名製作 之偽造申請書及變造身分證影本,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 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特種文書2 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 ,俱應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論處。
(六)被告所犯連續詐欺取財、連續詐欺得利及連續以不正方法利 用自動付款設備取財各罪間,均分別與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間,具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均為牽連犯,應依修正 前刑法55條後段規定,從一重論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三、本院審酌被告於偵審程序中始終坦承全數犯行,且有悔意, 犯後態度固屬尚可。惟被告正值青壯年紀,卻不思以正當途 徑賺取所得,竟連續冒用辛○○名義申請各該信用卡(或現 金卡、通信貸款),進則執卡使用,而藉行使偽造私文書等 手段,遂其不法取財、得利之目的;又其所申辦卡片、貸款 之次數達12次,且累積之消費次數、金額頗鉅,犯罪之規模 與所造成之危害均屬非輕,復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而輕減 渠等損害,自非可輕縱。末並斟酌被告之生活情況(現從事 餐飲業)、品行(除本案外別無其他刑案紀錄)與智識程度 (高職畢業),及各該告訴人所蒙受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 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
(一)附表甲所示各該申請書之申請人簽章欄、各該卡片(附表甲 編號6 除外)背面卡片持有人簽章欄、郵寄送達簽收單簽收 欄內,及附表甲之1 至甲之4 、甲之9 、甲之11、甲之12所 示之偽造「辛○○」署名,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予以



沒收。
(二)該等申請書、郵寄送達簽收單及附表甲之1 至甲之4 、甲之 9 、甲之11、甲之12所示簽帳單之商店存根聯,被告均已分 別交付金融機構人員、郵務人員、特約商店服務人員收執, 所有權業經移轉;另各該卡片之所有權乃自始歸屬於核發之 金融機構,俱非屬被告所有,本院均不予宣告沒收。(三)末附表甲之1 至甲之4 、甲之9 、甲之11、甲之12所示簽帳 單之顧客存根聯,均已滅失,業據被告陳明在卷(本院卷第 114 頁),本院自亦無庸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五、公訴意旨固另謂:被告於申辦附表甲編號11之美國運通信用 卡之際,亦曾將變造之身分證影本併同冒名製作之申請書齊 交付行使之,因認該行使變造身分證影本之所為,亦涉犯刑 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等語。經查, 被告乃係以未經偽、變造之辛○○真正身分證影本申辦附表 甲編號11之美國運通卡一節,業經證人丁○○另於偵查中結 證稱:被告係遞交辛○○之身分證影本申辦卡片等語明確( 95年度偵緝字第3085號卷,第37頁),並當場提出該身分證 影本經庚○○確認無訛(同前卷第38、47頁),自堪認明, 則公訴人此部分所指之犯行即顯屬不能證明,惟公訴人復謂 此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犯嫌與前經認明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 間,存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起訴書誤載為「牽連」 犯),本院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就公訴意旨認被告另有竊取辛○○身分證犯行部分,經查:(一)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又5 親等內血親間犯 竊盜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24 條亦定規定甚明。(二)查被告與辛○○係姊妹關係,業如前述,則雙方係屬2 親等 旁系血親關係甚明。又辛○○自警詢伊始,即指明係欲追究 被告冒名辦卡使用之偽造私文書等罪嫌,而未曾兼及「竊盜 」罪嫌;及至本院審理中,更結證稱:我於歷次警詢、偵訊 中,未曾提過被告涉有竊盜犯嫌,我只是針對被告冒用我名 義申請卡片使用之部分提出告訴等語明確(本院卷第96頁) ,則被告所涉竊盜辛○○身分證之犯嫌,顯然未經合法告訴 ,至為灼然。
(三)綜上,被告此部分之竊盜犯嫌既未經合法告訴,本院自無由 進行實體審判,惟公訴人認此部分犯嫌與前經認明之行使偽 造私文書等罪間,存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爰不 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刑第216 條、第210 條、第55條、第212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



2 項、第339 條之2 第1 項、第219 條、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下同)第56條(現已刪除)、第55條後段(指「牽連犯」之規定,現已刪除),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莊珮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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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甲:假冒「辛○○」名義申請之信用卡、現金卡、通信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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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卡 機 構 │卡 號│卡 別│ 發 卡 時 間 │
│ │ │ │ │ ( 民 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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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91年10月間 │
│ │(台新銀行美國運通金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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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同上(新光三越白金卡) │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91年10月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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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同上(新光三越金卡) │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91年10月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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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同上(雙料白金卡) │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92年01月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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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同上(臺灣加油金卡) │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92年05月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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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同上(通信貸款) │0000-0000-0000-0000 │ 無 │91年10月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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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同上(YouBe卡) │000-00-000000-0-00 │現金卡│91年09或10月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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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萬泰商業銀行 │28108-1 │現金卡│91年09或10月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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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華僑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91年10月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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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 │現金卡│91年10或11月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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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美國運通銀行 │00000000000 │信用卡│91年12月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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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聯邦商業銀行 │信用卡號:0000-0000-0000│信用卡│92年03月間 │
│ │ │-3800;現金卡號:0000000│、現金│ │
│ │ │37711 │卡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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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甲之1 :台新銀行美國運通金卡(0000-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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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
│ │ │ │(新台幣)│ 與 應 沒 收 之 署 名 枚 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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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1年11月08日│藍世界牛仔店 │ 1,961元│未有簽帳單,僅能認壹枚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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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1年11月09日│大統新世紀 │ 2,624元│未有簽帳單,僅能認壹枚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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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1年11月13日│震旦通訊高雄左營店 │ 9,990元│未有簽帳單,僅能認壹枚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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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1年11月25日│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1,680元│未有簽帳單,僅能認壹枚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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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1年12月12日│年代網際事業公司 │ 7,200元│未有簽帳單,僅能認壹枚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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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1年12月17日│蕙蕙彩 │ 7,300元│未有簽帳單,僅能認壹枚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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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1年12月17日│蕙蕙彩(刷退) │-7,300元│未有簽帳單,僅能認壹枚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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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1年12月17日│學士眼鏡公司 │ 7,300元│未有簽帳單,僅能認壹枚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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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2年01月01日│漢神百貨 │ 2,056元│未有簽帳單,僅能認壹枚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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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甲之2:台新銀行新光三越白金卡(0000-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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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
│ │ │ │(新台幣)│ 與 應 沒 收 之 署 名 枚 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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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2年11月20日│霧之龍精品百貨行 │ 4,700元│未有簽帳單,僅能認壹枚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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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2年11月28日│新光三越百貨高雄店 │ 2,180元│未有簽帳單,僅能認壹枚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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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2年12月01日│新光三越百貨分期第01期│ 1,565元│未有簽帳單,僅能認壹枚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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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2年12月05日│香港商捷領公司臺灣店 │ 1,188元│未有簽帳單,僅能認壹枚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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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2年12月11日│新光三越百貨分期第01期│ 1,000元│未有簽帳單,僅能認壹枚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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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2年12月15日│大集大利自付額兌換禮盒│ 250元│未有簽帳單,僅能認壹枚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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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2年12月15日│大集大利自付額兌換禮盒│ 750元│未有簽帳單,僅能認壹枚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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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2年12月31日│新光三越百貨分期第02期│ 1,563元│僅在第01期刷卡乙次,未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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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3年01月09日│新光三越百貨分期第02期│ 1,000元│僅在第01期刷卡乙次,未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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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93年01月30日│新光三越百貨分期第03期│ 1,563元│僅在第01期刷卡乙次,未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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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93年02月11日│新光三越百貨分期第03期│ 1,000元│僅在第01期刷卡乙次,未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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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93年02月15日│金寶成銀樓 │ 5,300元│未有簽帳單,僅能認壹枚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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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93年03月01日│新光三越百貨分期第04期│ 1,563元│僅在第01期刷卡乙次,未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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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93年03月11日│新光三越百貨分期第04期│ 1,000元│僅在第01期刷卡乙次,未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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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93年03月23日│香港商捷時公司臺灣店 │ 1,165元│未有簽帳單,僅能認壹枚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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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93年04月01日│新光三越百貨分期第05期│ 1,563元│僅在第01期刷卡乙次,未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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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93年04月09日│新光三越百貨分期第05期│ 1,000元│僅在第01期刷卡乙次,未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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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93年04月19日│新光三越百貨分期第01期│ 1,725元│未有簽帳單,僅能認壹枚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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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93年04月18日│不打布妻精品店 │ 2,780元│未有簽帳單,僅能認壹枚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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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93年04月28日│藍世界明誠店 │ 8,540元│未有簽帳單,僅能認壹枚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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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93年04月30日│新光三越百貨分期第06期│ 1,563元│未有簽帳單,僅能認壹枚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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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93年04月30日│中國信託永吉分行 │20,000元│預借現金未刷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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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93年05月03日│太平洋崇光百貨高雄店 │ 4,104元│未有簽帳單,僅能認壹枚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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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93年05月11日│新光三越百貨分期第06期│ 1,000元│僅在第01期刷卡乙次,未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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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93年05月19日│新光三越百貨分期第02期│ 1,725元│僅在第01期刷卡乙次,未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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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93年05月20日│樺王貴時間廊 │ 3,400元│未有簽帳單,僅能認壹枚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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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93年05月30日│森森牛仔服飾 │ 3,150元│未有簽帳單,僅能認壹枚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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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93年06月02日│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698元│未有簽帳單,僅能認壹枚署名。│
├──┼──────┼───────────┼────┼──────────────┤
│ 29 │93年04月18日│新光三越百貨分期第03期│ 1,725元│僅在第01期刷卡乙次,未重複。│
├──┼──────┼───────────┼────┼──────────────┤
│ 30 │93年06月22日│泛亞電信明誠店(代償電│ 2,322元│未有簽帳單,僅能認壹枚署名。│
│ │ │信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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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93年06月28日│中國信託永吉分行 │ 5,000元│預借現金未刷卡。 │
├──┼──────┼───────────┼────┼──────────────┤
│ 32 │93年04月18日│新光三越百貨分期第04期│ 1,725元│僅在第01期刷卡乙次,未重複。│
├──┼──────┼───────────┼────┼──────────────┤
│ 33 │93年07月19日│台新銀行ATM │ 9,000元│預借現金未刷卡。 │
├──┼──────┼───────────┼────┼──────────────┤
│ 34 │93年04月18日│新光三越百貨分期第05期│ 1,725元│僅在第01期刷卡乙次,未重複。│
├──┼──────┼───────────┼────┼──────────────┤
│ 35 │93年04月18日│新光三越百貨分期第06期│ 1,725元│僅在第01期刷卡乙次,未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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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甲之3:台新銀行新光三越金卡(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
│ │ │ │(新台幣)│ 與 應 沒 收 之 署 名 枚 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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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1年11月21日│震旦通訊高雄左營店 │ 3,970元│未有簽帳單,僅能認壹枚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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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1年11月22日│全國電子高市第14分公司│ 6,490元│未有簽帳單,僅能認壹枚署名。│
├──┼──────┼───────────┼────┼──────────────┤
│ 3 │91年11月25日│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4,188元│未有簽帳單,僅能認壹枚署名。│
├──┼──────┼───────────┼────┼──────────────┤
│ 4 │91年12月03日│新光三越百貨高雄店 │ 3,960元│未有簽帳單,僅能認壹枚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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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1年12月09日│新光三越百貨高雄店 │ 1,242元│未有簽帳單,僅能認壹枚署名。│
├──┼──────┼───────────┼────┼──────────────┤
│ 6 │91年12月09日│新光三越百貨高雄店 │ 1,242元│未有簽帳單,僅能認壹枚署名。│
├──┼──────┼───────────┼────┼──────────────┤
│ 7 │91年12月09日│新光三越百貨高雄店 │ 1,242元│未有簽帳單,僅能認壹枚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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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1年12月09日│新光三越百貨高雄店 │ 4,826元│未有簽帳單,僅能認壹枚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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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1年12月15日│SWATCH │ 7,300元│未有簽帳單,僅能認壹枚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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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91年12月29日│A+1精品百貨文橫店 │ 2,429元│未有簽帳單,僅能認壹枚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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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92年02月28日│新光三越百貨高雄店 │ 1,914元│未有簽帳單,僅能認壹枚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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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92年02月28日│新光三越百貨高雄店 │ 2,250元│未有簽帳單,僅能認壹枚署名。│
├──┼──────┼───────────┼────┼──────────────┤
│ 13 │92年03月28日│新光三越百貨高雄店 │ 390元│未有簽帳單,僅能認壹枚署名。│
├──┼──────┼───────────┼────┼──────────────┤
│ 14 │92年03月28日│新光三越百貨高雄店 │ 500元│未有簽帳單,僅能認壹枚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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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92年05月10日│新光三越百貨高雄店 │ 359元│未有簽帳單,僅能認壹枚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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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92年05月10日│新光三越百貨高雄店 │ 780元│未有簽帳單,僅能認壹枚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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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92年05月10日│新光三越百貨高雄店 │ 810元│未有簽帳單,僅能認壹枚署名。│
├──┼──────┼───────────┼────┼──────────────┤
│ 18 │92年05月10日│新光三越百貨高雄店 │ 1,566元│未有簽帳單,僅能認壹枚署名。│
├──┼──────┼───────────┼────┼──────────────┤
│ 19 │92年05月10日│新光三越百貨高雄店 │ 1,674元│未有簽帳單,僅能認壹枚署名。│
├──┼──────┼───────────┼────┼──────────────┤
│ 20 │92年05月10日│新光三越百貨高雄店 │ 2,988元│未有簽帳單,僅能認壹枚署名。│
├──┼──────┼───────────┼────┼──────────────┤
│ 21 │92年05月10日│新光三越百貨高雄店 │ 3,582元│未有簽帳單,僅能認壹枚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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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甲之4:台新銀行雙料白金卡(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
│ │ │ │(新台幣)│ 與 應 沒 收 之 署 名 枚 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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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2年02月15日│SHIN CHAN SPOR │ 560元│未有簽帳單,僅能認壹枚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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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2年02月17日│A+1精品百貨文橫店 │ 850元│未有簽帳單,僅能認壹枚署名。│
├──┼──────┼───────────┼────┼──────────────┤
│ 3 │92年06月08日│A+1精品百貨文橫店 │ 3,536元│未有簽帳單,僅能認壹枚署名。│
└──┴──────┴───────────┴────┴──────────────┘
┌────────────────────────────────────────────┐
│附表甲之7:台新銀行YouBe現金卡(000-00-000000-0-00)─預借現金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所得║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所得║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所得│
│ │ │(新台幣)║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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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1年10月07日│20,000元║ 2 │91年10月07日│20,000元║ 3 │91年12月06日│10,000元│
├──┼──────┼────╫──┼──────┼────╫──┼──────┼────┤
│ 4 │92年02月10日│ 8,000元║ 5 │92年06月01日│ 3,000元║ 6 │92年06月22日│ 6,000元│
├──┼──────┼────╫──┼──────┼────╫──┼──────┼────┤
│ 7 │92年07月15日│15,000元║ 8 │93年01月09日│10,000元║ 9 │93年01月18日│ 6,000元│
├──┼──────┼────╫──┼──────┼────╫──┼──────┼────┤
│ 10 │93年01月18日│ 5,000元║ 11 │93年01月18日│ 5,000元║ 12 │93年02月10日│ 5,000元│
├──┼──────┼────╫──┼──────┼────╫──┼──────┼────┤
│ 13 │92年02月23日│ 5,000元║ 14 │93年03月12日│ 3,000元║ 15 │93年04月01日│ 1,500元│
├──┼──────┼────╫──┼──────┼────╫──┼──────┼────┤
│ 16 │93年05月28日│ 4,500元║ 17 │93年06月28日│ 3,000元║ 18 │93年07月12日│10,000元│
├──┼──────┼────╫──┼──────┼────╫──┼──────┼────┤
│ 19 │93年07月12日│ 2,500元║ 20 │93年09月03日│ 3,000元║ 21 │93年10月03日│ 1,000元│
├──┼──────┼────╫──┼──────┼────╫──┼──────┼────┤
│ 22 │93年12月08日│ 2,000元║ 23 │93年12月29日│ 1,120元║ │ │ │
└──┴──────┴────╨──┴──────┴────╨──┴──────┴────┘
┌────────────────────────────────────────────┐
│附表甲之8:萬泰銀行現金卡(28108-1)─預借現金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所得║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所得║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所得│
│ │ │(新台幣)║ │ │(新臺幣)║ │ │ │
├──┼──────┼────╫──┼──────┼────╫──┼──────┼────┤
│ 1 │91年10月02日│20,000元║ 2 │91年10月04日│20,000元║ 3 │91年10月14日│10,000元│
├──┼──────┼────╫──┼──────┼────╫──┼──────┼────┤
│ 4 │91年12月09日│10,000元║ 5 │91年12月10日│ 9,000元║ 6 │92年02月10日│ 7,000元│
├──┼──────┼────╫──┼──────┼────╫──┼──────┼────┤
│ 7 │92年02月20日│10,000元║ 8 │92年02月26日│10,000元║ 9 │92年03月05日│10,000元│




├──┼──────┼────╫──┼──────┼────╫──┼──────┼────┤
│ 10 │92年03月05日│10,000元║ 11 │93年03月06日│10,000元║ 12 │92年04月26日│ 3,000元│
├──┼──────┼────╫──┼──────┼────╫──┼──────┼────┤
│ 13 │92年05月12日│ 2,500元║ 14 │92年05月13日│ 2,500元║ 15 │92年06月03日│ 2,000元│
├──┼──────┼────╫──┼──────┼────╫──┼──────┼────┤
│ 16 │92年06月04日│6,200 元║ 17 │92年06月04日│ 2,500元║ 18 │92年06月05日│20,000元│
├──┼──────┼────╫──┼──────┼────╫──┼──────┼────┤
│ 19 │92年06月05日│19,000元║ 20 │92年07月20日│ 2,000元║ 21 │92年10月05日│ 3,000元│
├──┼──────┼────╫──┼──────┼────╫──┼──────┼────┤
│ 22 │92年10月05日│10,000元║ 23 │92年10月21日│ 3,000元║ 24 │92年10月21日│10,000元│
├──┼──────┼────╫──┼──────┼────╫──┼──────┼────┤
│ 25 │92年11月10日│ 5,000元║ 26 │92年11月14日│10,000元║ 27 │92年11月18日│20,000元│
├──┼──────┼────╫──┼──────┼────╫──┼──────┼────┤
│ 28 │92年11月18日│20,000元║ 29 │92年11月18日│20,000元║ 30 │92年12月05日│ 6,305元│
├──┼──────┼────╫──┼──────┼────╫──┼──────┼────┤
│ 31 │92年12月07日│ 5,000元║ 32 │92年12月07日│ 6,000元║ 33 │92年12月18日│ 5,000元│
├──┼──────┼────╫──┼──────┼────╫──┼──────┼────┤
│ 34 │93年01月02日│ 5,000元║ 35 │93年01月20日│10,000元║ 36 │93年02月10日│20,000元│
├──┼──────┼────╫──┼──────┼────╫──┼──────┼────┤
│ 37 │93年02月20日│ 5,000元║ 38 │93年02月26日│ 3,000元║ 39 │93年02月27日│20,000元│
├──┼──────┼────╫──┼──────┼────╫──┼──────┼────┤
│ 40 │93年03月02日│10,000元║ 41 │93年03月07日│ 6,305元║ 42 │93年03月12日│10,000元│
├──┼──────┼────╫──┼──────┼────╫──┼──────┼────┤
│ 43 │93年03月16日│10,000元║ 44 │93年03月20日│ 5,000元║ 45 │93年03月25日│20,000元│
├──┼──────┼────╫──┼──────┼────╫──┼──────┼────┤
│ 46 │93年03月28日│10,000元║ 47 │93年03月30日│10,000元║ 48 │93年03月30日│ 3,000元│
├──┼──────┼────╫──┼──────┼────╫──┼──────┼────┤
│ 49 │93年04月01日│10,000元║ 50 │93年04月08日│10,000元║ 51 │93年04月29日│ 3,000元│
├──┼──────┼────╫──┼──────┼────╫──┼──────┼────┤
│ 52 │93年06月08日│ 9,000元║ 53 │93年07月12日│ 6,000元║ 54 │93年08月19日│ 4,000元│
├──┼──────┼────╫──┼──────┼────╫──┼──────┼────┤
│ 55 │93年09月27日│ 3,200元║ 56 │93年10月05日│ 1,000元║ 57 │93年10月26日│ 4,000元│
├──┼──────┼────╫──┼──────┼────╫──┼──────┼────┤
│ 58 │93年12月01日│ 3,000元║ 59 │94年01月04日│ 3,000元║ 60 │94年01月10日│ 1,000元│
├──┼──────┼────╫──┼──────┼────╫──┼──────┼────┤
│ 61 │94年02月15日│ 3,000元║ 62 │94年03月24日│ 3,295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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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甲之9:華僑銀行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
│ │ │ │(新台幣)│ 與 應 沒 收 之 署 名 枚 數 │
├──┼──────┼───────────┼────┼──────────────┤
│ 1 │91年10月18日│夢婓儷飾品店 │ 5,300元│未有簽帳單,僅能認壹枚署名。│
├──┼──────┼───────────┼────┼──────────────┤
│ 2 │91年10月23日│新光三越百貨高雄店 │ 2,000元│未有簽帳單,僅能認壹枚署名。│
├──┼──────┼───────────┼────┼──────────────┤
│ 3 │91年10月28日│新光三越百貨高雄店 │ 1,100元│未有簽帳單,僅能認壹枚署名。│
├──┼──────┼───────────┼────┼──────────────┤
│ 4 │91年11月05日│南方公園牛仔店 │ 1,961元│未有簽帳單,僅能認壹枚署名。│
├──┼──────┼───────────┼────┼──────────────┤
│ 5 │91年11月05日│南方公園牛仔店 │ 5,908元│未有簽帳單,僅能認壹枚署名。│
├──┼──────┼───────────┼────┼──────────────┤
│ 6 │91年11月06日│HANG TEN左營第2店 │ 900元│未有簽帳單,僅能認壹枚署名。│
├──┼──────┼───────────┼────┼──────────────┤
│ 7 │91年11月07日│屈臣氏文橫店 │ 753元│未有簽帳單,僅能認壹枚署名。│
├──┼──────┼───────────┼────┼──────────────┤
│ 8 │91年11月07日│奇詰酷錶館 │ 4,450元│未有簽帳單,僅能認壹枚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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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1年11月07日│屈臣氏左營店 │ 1,573元│未有簽帳單,僅能認壹枚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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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羅哈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馥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加油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