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監造服務費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建上字,96年度,3號
KSHV,96,建上,3,2007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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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律師
被上訴人  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偉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監造服務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5 月7 日下午4 時5 分在本
院第二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曾錦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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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