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71號
原 告 丁慧儒
丁慶儒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劉月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凱正律師
伍徹輿律師
被 告 邱孔道
訴訟代理人 邱美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七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