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671號
TPDV,105,訴,3671,2017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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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71號
原   告 丁慧儒
      丁慶儒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劉月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凱正律師
      伍徹輿律師
被   告 邱孔道
訴訟代理人 邱美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七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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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