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020號
TPDV,105,訴,3020,201707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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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20號
上 訴 人  譚巽言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劉會南廖祐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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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