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20號
上 訴 人 譚巽言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劉會南、廖祐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