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凱盟國際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凡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84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玖拾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24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就敗訴部分全 部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4,100元, 準此,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其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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