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29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被訴誣告等案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臺灣花蓮地
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4號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刑事裁定,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抗告人在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因遭檢察官王怡仁 濫權起訴後,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承審法官張嘉芬為了貪功,每 半個月傳喚抗告人一次,並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實則真的夜明 珠要由具公信力之機構及專家始能鑑定,並非抗告人說了就算 ,張嘉芬法官顯然缺乏文化修養及對夜明珠真確之認識,執法 不公,為此,聲請張嘉芬法官迴避云云。
原裁定以抗告人前開聲請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情形 ,駁回其迴避之聲請,核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漫指 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林慶煙
法 官 賴淳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哈廣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