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86號
上 訴 人 孫魯芳即集立舜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創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因105年度訴字第1
186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
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陸萬參仟壹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四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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