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354號
上 訴 人 林水來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複 代理人 孫誠偉律師
被 上訴人 文麗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06年8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二十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6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 5日內提出 書狀,說明附件所示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附件:
請陳報臺北市○○區○○街00號1樓房屋後方防火巷之土地登記謄本,並就劉雙文同意林水來使用前揭防火巷是否為林水來同意劉雙文使用採光井之對價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