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緝字,96年度,106號
TNHM,96,上訴緝,106,2007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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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緝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現另案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刑中)
選任辯護人 藍庭光律師
      劉志卿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
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三
一七號、第二四0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丙○○部分撤銷。
丙○○共同以強壓肩膀及關門禁止離去之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廖偉甫(所犯共同以強壓肩膀及關門禁止離去之非法方法剝 奪人之行動自由罪,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在案)係址 設雲林縣斗六市○○里○○街四八號一樓大貿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大貿公司)前負責人,大貿公司在雲林縣古 坑鄉○○段湳子小段五十五、五十五之一、五十五之七、五 十五之八、五十五之九、五十六、六十之一、六十一之一、 六十一之四、六十一之六、六十二、六十二之一、六十二之 二、六十二之四、六十二之五、六十三之二、六十三之四、 六十三之六、六十三之八等十九筆地號土地上,設有土石方 資源堆置場(以下簡稱大貿土資場),並在該土資場入口處 設置工務所一座。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上午,經濟部水利 處第五河川局派遣工程司丁○○、副工程司乙○○、工程員 甲○○及河川駐衛警王景杰王禧峰,會同國有財產局雲林 分處職員董瑞國、雲林縣政府水利課職員柯昌裕張嘉瑞等 人,共同至雲林縣古坑鄉石牛溪鄰近溪仔橋之石牛溪新廍堤 防工程施工地點,會勘「雲林縣古坑鄉○○段湳子小段五五 之八地號國有土地超挖使用並危及石牛溪新廍堤防河防安全 案」,而丙○○因承攬工程,須將廢土運至大貿土資源場, 故亦在場內。同日上午十時許,上開人員到達會勘地點。廖 偉甫、丙○○與人數不明之不詳年籍成年男子,即共同至丁 ○○等人會勘之石牛溪新廍堤防工程施工地點。丙○○在該 處以農作物尚未獲得補償,不該逕行施工、及主管機關如懷 疑現場傾倒廢棄物,可現場開挖等事項,與丁○○等人發生 激烈爭執。廖偉甫乃邀上開會勘人員至大貿土資場內工務所



討論會勘內容,一行人遂至大貿土資場內工務所。眾人進入 工務所後,廖偉甫等人即與會勘人員就堤防工程施工是否逾 越廖偉甫承租使用之國有土地界線而發生爭執,並對於經濟 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九十一年三月一日利五管字第09102007 80號關於本次會勘函文備註欄內記載之:「經查本案土地周 遭已遭挖取土料並造成寬約五十公尺之深溝,疑有傾倒並填 入廢棄物之虞,除違反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第十五條規定: 『為保護河防安全禁止下列事項…六、毗鄰河川區域之土地 所有人或使用人妨礙堤防排除或排洩其土地內餘水致堤防有 受影響之虞者。…八、其他有礙於河防安全之行為者』外並 已嚴重危及本工程興建及爾後河防安全,檢附本案土地使用 前後對照相片,敬請相關權責單位酌處」等文字表示不滿。 乃廖偉甫丙○○為使會勘人員作成對其有利之會勘結論, 竟與在場確實人數不明之不詳年籍成年男子,共同利用集團 群體,以語言、肢體產生談判壓力之方式,對會勘人員製造 環境壓力,惟雙方仍無法達成共識。同日上午十一時許,會 勘人員因無法達成廖偉甫等人所要求之結論而走出工務所。 詎廖偉甫見會勘人員遲遲不願作出對其有利之結論,竟與丙 ○○及其他數名不詳年籍成年男子,共同基於使人行無義務 之事犯意聯絡,先由廖偉甫以手搭丁○○之肩膀,勸使丁○ ○、乙○○、甲○○三人再度回到工務所內。待三人進入後 ,廖偉甫隨即表示將門關起來,並稱:如果沒有作成結論, 一個都不要離開等語,欲壓迫丁○○等人做出結論,廖偉甫丙○○及另數名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復進而共同以拍 桌、怒斥等肢體、語言方式,加深丁○○、乙○○、甲○○ 壓力,其間丁○○一度欲起身站起,想離開現場,卻遭背後 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從後面肩膀強行壓下,並由不詳姓名 者關上門,迫使丁○○繼續為協商並剝奪丁○○、乙○○、 甲○○等人之行動自由,並進而欲使丁○○、乙○○、甲○ ○作成對其有利之會勘結論。後丁○○、乙○○、甲○○為 求脫身,乃不得不被迫將本欲僅作成之函請地政機關人員測 量後再釐清權責之結論,改而作成「本案依現場會勘因現地 尚未施築堤防及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尚未鑑定」外,並 加列廖偉甫等人所要求之「目前無違反河川管理規則第十五 條規定」之結論;其間廖偉甫並以「幹你娘」、「婊子」等 辱罵丁○○等人。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移送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 動簽分偵辦後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 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定有明文。 又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九月一日施行之 刑事訴訟法在訴訟程序方面作了大幅度之修正,其重點即為 涉及證據之傳聞法則、其例外、交互詰問運作方式與共同被 告之調查證據或辯論程序之分離、調查共同被告時,證人程 序之準用等重大變革。而立法者為因應此一變革,乃於刑事 訴訟法施行法訂定第七條之三,以為已繫屬各級法院之刑事 案件,其審理跨越新舊刑事訴訟程序法領域時,應如何適用 訴訟法之問題之過渡規定。該條明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 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 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 。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 效力不受影響」。所謂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效力不 受影響」,其立法理由謂:「……但為避免程序之勞費,本 諸舊程序用舊法,新程序始用新法之一般法則,各級法院於 修正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踐行之訴訟程序(包含相 關證據法則之適用),其效力不受影響。故而,對於提起上 訴之案件,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審法院就可得為證 據之證據,已依法定程序調查者,其效力亦不受影響,…… 」。本件同案被告廖偉甫廖信凱李清泉於於修法前在原 審以「被告身分」所為之供述,依該時之法律既不得命其具 結,渠等所為之供述,對本件被告本有證據能力,至於同案 被告廖偉甫廖信凱李清泉於修法後在原審及本院上訴審 審理時以「被告身分」所為之供述,既未經依法具結,對於 本件被告而言,即無證據能力,均不得為本案證據。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 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 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 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 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 有明文。查本件檢察官所舉所有書面及言詞陳述之證據能力 ,除上揭經排除之部分外,經本院於準備程序提示被告及其 辯護人均表示同意列為證據,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 明異議,可認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之取 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 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自得採為證據,先予敘明。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對於九十一年三月七日案發當日上午曾經前往現場



乙節,固坦承無隱,惟矢口否認有何犯行,辯稱:當天是因 為處理棄土事宜而前往現場,只有說「有沒有違法傾倒廢棄 物」,但並沒有開口罵人,當天我不是主角云云;被告之辯 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與大貿公司並無糾葛,與現場之 同案被告亦不相識,只因被告是鄉下人,個性比較好管閒事 ,講話比較大聲而已。
二、經查:
㈠依據本院於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勘驗現場錄影光碟之結果: 丙○○(穿黑、白、紅橫條文衣服)有在現場與第五河川 局人員甲○○因爭執地上物補償問題,丙○○有辱罵穢語「 三字經」。雙方在大貿土資場內工務所爭論,被告丙○○ 等人口氣強烈,要求承辦人員依其要求記載會勘紀錄,承辦 人員表示鑑界後再判定處理,雙方仍在爭論時畫面就結束。 」(參照本院上訴卷第七五至七六頁勘驗筆錄);而依原審 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勘驗同案被告廖信凱提出之當日攝影  記者拍攝之新聞錄影帶,亦可發現:「…丙○○在現場參 與討論發表意見。內容關於河川局停止施工後,為何開工之 議題,及補償地上務問題,疑有傾倒垃圾或廢棄物問題。丙 ○○當場表示:㈠還沒有補償我的農作物原先答應暫停施工 ,事後尚未解決,主管機關逕行施工,主管機關答應補償但 又說沒有經費,不應該逕行施工(說話語氣爭執激烈)。㈡ 要求主管機關假如懷疑現場有傾倒廢棄物的話,可以現場開 挖。…丙○○說會議紀錄要怎麼寫我沒有意見。但是公文 為何要這樣寫,要求丁○○解釋,並對該公文所載事項記載 清楚…」(見原審卷一第六二、六三頁),且據證人柯昌裕楊明煒於原審均證稱被告丙○○確曾與同案被告廖偉甫等 人同時在上開工務所內(見原審卷二第四九頁反面、第五七 頁反面);另證人董瑞國於原審亦證稱:「(問:勘驗現場 有發生口角是何情形?)我記得是這位先生(當庭指認丙○ ○)是先來,我知道他很生氣,在我的感覺他們之前就已經 認識,並且好像是說河川局找他麻煩。口氣很不好,沒有動 手打人」等語(見原審卷二第三二頁),」(參照本院上訴 卷第七五至七六頁勘驗筆錄)。依據上開現場錄影及證人所 述,可知被告於本案現場確曾以「三字經」辱罵在場之公務 員,且於大貿公司土資場之工務所內,亦曾強行出頭介入本 件會勘,並要求第五河川局之承辦人員依其意思記載會勘紀 錄,被告辯稱其未罵人云云,顯非實情。
㈡據證人丁○○於原審證稱:「因為本案是李錫良先生辦理, 因為當天他有事情,所以請我過去幫忙,原因是當時有挖一 個深坑,可能有傾倒廢棄物之虞及違反河川管理規則第十五



條之規定,所以請我們過去瞭解」、「因為當天我們去看的 時候是有一個深坑,業主主張他們是挖在承租地,沒有挖超 過河川公地,所以我們也不敢確定業主他們有無超挖。所以 我們認為要請地政人員鑑界,這樣比較能確定有無超挖」、 「(問:你們去現場的時候有無人對你們辱罵三字經幹你娘 或是其他辱罵字眼?)辱罵是有,但是詳細的字眼已時間太 久忘記了」、「因為我們去會勘的時候不久他們就到了,當 時口氣還不會太差,辱罵大約都是在大貿工務所的時候辱罵 的」、「當時我們會勘的時候,他們也沒有針對哪個人辱罵 ,他們就對我們會勘的人罵」、「我不敢確定有幾個人罵, 因為當時很混亂」、「(問:你在開會期間是否有一度要站 起來但是被人從後面肩膀壓下去?)有」、「因為當時我們 中場有出來,因為結論上我們大家協調不成,有意見,但是 廖董(即被告廖偉甫)他是要我們作成結論,廖董他就搭著 我的肩膀要我進去工務所作成結論,當時進去工務所的時候 廖董他就說把門關起來,並且當時有人對我們說如果沒有作 成結論就不要離開,這個時候就有人拍桌子、辱罵、大小聲 的,當時我們就很緊張。要我們作成結論,因為本案位置還 有爭議,我們本來的意思是結論要寫說:本案界線有爭議, 函請地政人員測量後再釐清相關權責,但是他們不願意這樣 的結論,所以我當時的意思就是我有機會就要離開了。但是 他們不讓我離開」、「(問:你們當時去會勘的時候是否可 以不當場作成會勘紀錄就回去?)是一般我們都是會做結論 ,因為當時有爭議,我們不作成結論,但是他們說不行」、 「(問:你們這個結論是你們意願製作或是被強迫製作?) 因為我們的結論就是如同我上述請地政人員鑑界,但是他們 就是要我們在結論給他們作解答這樣。但是後來他們最後要 求我們要寫說沒有違反第十五條規定。但是因為當時尚未鑑 界,我們沒有辦法這樣作成結論,但是因為當時門已經關起 來了,也很緊張,也很害怕,所以我為了同仁安全,所以我 們才作這樣的結論,所以我們考慮之後也不能照他們這樣寫 ,所以我們才加了因為現地堤防尚未施築,及水道治理計畫 用地範圍線未鑑界。所以目前沒有違反河川管理第十五條之 規定」、「(你們三個人是否可以自由進出?)答:因為在 中場進去的時候他們就說門關起來,結論沒有做好之前不能 離開」、「(問:當時情形你是否會害怕?)當然會害怕」 、「我們想寫的結論是現地有界址爭議,要函請地政人員鑑 界之後再來作成決定,所以我們當時的意思是想說當時並沒 有辦法判定,所以要請地政人員再來作成決定」、「(現場 你有無看到傾倒廢棄物?)是沒有。因為業主他是有說要依



照會勘函文作成會勘紀錄。因為我本來是要寫現場有深坑, 並無發現傾倒廢棄物。因為現場當時沒有發現傾倒廢棄物」 、「因為當時我們去會勘的時候是依照我們自己的鑑界,尚 未經過地政人員確實鑑界測量,所以我的意思是要求地政人 員先作成鑑界結果才作成結論,但是業主他們在鑑界未確定 的時候要求我們作成未違反第十五條之規定,我認為與我們 的想法差太多了」、「我們不能完全依照業主的意思,因為 第十五條規定有妨害堤防排水等事項,與我們同仁考量之後 才加入這句話。因為這是不得不才加入的話」、「所以我一 直要求填寫等鑑界後才做成結論。因為寫這個結論的時候我 們本來就不是要填寫這個結論,我們為了考量同仁安全所以 才作成的結論」、「(問:你所稱廖董搭肩如何搭肩?)因 為當時他對我搭肩他的意思是要我進去作成結論。因為當時 的情形我不敢反抗我會害怕,所以我只好進去」、「因為當 時有在那裡叫罵,又那麼多人,所以我們會怕,因為我們要 做成結論,他們不同意。所以中場我們要離開他們才不讓我 們離開」、「因為他們說不做成結論,就不讓我們離開,所 以會怕」、「因為我們會怕,我也怕我們同仁受到傷害,我 們是怕人身的安全」、「剛開始的時候應該是有些口頭禪, 但是後來的辱罵是讓我們有些害怕,因為辱罵拍桌子我們就 很害怕」、「因為情形很混亂。而且裡面有六、七個人有的 人坐下、有的人站起來,所以我不能確定」、「(問:廖偉 甫他有說話你是否可以確認他說什麼話?)我有確認他說門 關起來。這句話是他說的,其他我沒有辦法確認。我只能分 辨對方說的話沒有辦法分辨何人所述」、「(問:門關起來 這句話的用意是因為外面太吵或是有無其他用意?)答:在 我們的感覺,因為我們中場就想離開了,但是他們表示沒有 作成決議不能離開」、「當時說『門關起來』(台語),我 確實是廖董說的,並且廖董他也用手搭著我的肩膀進去,至 於說『你沒有作成決議就不能走』(台語)這句話我不確定 是何人說的」、「因為當初進去門關起來以後就有人在大罵 ,就要我們做成結論,當時我起來大約是身體還弓著的動作 身體還沒有站直,就有人從我的背後肩膀(硬壓下去)強壓 坐下。但是他是何人我不知道,他也沒說話」、「因為我當 時的意思要離開,我的感覺他是要我繼續作成結論,再離開 」、「我內心是想要離開,但是那個人他硬要我坐下繼續談 。我沒有說我要離開」、「我是沒有預警的動作。我的想法 就是說我站起來,他要我們作成的結論與我們有差距,所以 我想說我有機會我就要離開」、「因為當時的情形,就是進 去之後門關起來,我們心理也緊張,之後也有人拍桌,並且



大小聲。是沒有拿刀或是什麼」、「在我的感覺他關門的意 思他是要我們作成決定之後才能離開,沒有作成決定不能離 開。他還有無別的意思我不清楚」、「因為我們要做上開所 陳述的結論,他們不同意,我們又不能離開,所以就請他們 表示意見,他們就是提出這個意見。還有要我們表示深坑的 意見,我也說可以,我們可以記載照現實寫:現地勘查結果 深坑部分目前尚無傾倒廢棄物情形。另外他們還提出一點河 川公地種植一些作物,我們有毀損他們一些河川公地作物並 提出另外一點說:尚無違反河川管理規則第十五條之規定。 本來他們提出這樣的意見一共是五個意見。到後來他們就說 其他都不用寫,就直接寫:第五條尚無違反河川管理規則第 十五條之規定。但是我剛才表示過因為尚未鑑界我們沒有辦 法判定,所以我們沒有辦法寫,所以我們也很緊張,要不能 離開,所以我們才加了前面所述的那個敘述」、「因為進去 就喊說門關起來,而且很多人外面也有人,並且大小聲,所 以我們會害怕」等語(原審卷一第一六二頁至第一七五頁) 。且其於警訊中亦供稱:「起先我們一夥人進入大貿公司辦 公室時,大家還很和氣,大門還開著,但當一再要求更改勘 查結論時,對方認為有異議,即將屋內大門關著,而且大門 兩側站有年約二十餘歲男子,不讓我們步出大門,直到我們 填好會勘結論,才讓我們離開,期間我曾一度想站起來,但 又被從後面壓下,且破口大罵」等語(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 七七號卷第三七至三九頁)。
 ㈢據證人乙○○於原審證稱:「會勘的時候原初是在現場勘驗 ,他們公司的人就請我們到他們那邊會議室去說明比較清楚 」、「結論原本我們是說要等鑑界之後才能確定有無在我們 河川水道治理計畫用地內挖土」、「(問:後來結論為何不 是這麼寫?(提示會勘紀錄結論他案卷第十一頁)因為當初 他們強調他們沒有越界,可是我們測出來之後他們有在我們 範圍線內,這樣就產生爭議,所以要等鑑界之後才能確定, 但是他們不是說這樣,他們就主張我們函文所記載內容有無 違反水利法(應為河川管理規則之誤)第十五條之規定去做 紀錄」、「(問:會勘結論沒有作成的話你們是否可以離開 ?)依當時狀況不可能」、「依照我們工務課測量應該是有 超挖,目前已修定為河川管理規則第十六條」、「應該是違 反第十六條第三項在河川區○○道治理計畫範圍內擅採砂石 。本來是第十五條之規定」、「(問:你們在中途有出來又 回工務所你們為何又回去?)因為他們要我們一定作成結論 之後才可以離開」、「(問:工務所裡面有無人大聲罵?) 有」、「(問:罵什麼?)有二、三位罵一些什麼話,記不



起來了」、「(問:罵你那些話你的心理有何感受?)我想 不是他們的口頭禪。就會好像被威脅這樣的感覺」、「(問 :依當時狀況之下你的心理是否會怕?)多少有一點」、「 因為當時丁○○他在開會的時候,有一個人他好像不是開會 內的人,丁○○他要站起來的時候就被強壓下去」、「因為 他們一定要我們照他們的意思寫出結論,結果我們不同意, 他們就有二、三位在那裡罵我們,還有媒體記者在那裡拍攝 。我們不是媒體記者拍攝會怕。因為裡裡外外都是他們的人 。有很多人」、「(問:(提示筆錄)筆錄中所載會勘結論 是說受脅迫填寫會勘紀錄是如何受到脅迫?)答:有人是說 把門關起來,不能離開」、「不可能離開。因為考量自身及 同仁安危,所以還是想說處理完比較恰當」、「因為他們有 一個人壓制我們的同仁之後,當時我們沒有人敢打電話之類 的事」、「原本他想要離開。應該是他想要寫筆錄的時候, 他們不要讓他的意思記載,我們的立場是要鑑界之後才能判 斷,我們的意思是要等鑑界之後才釐清,但是他們不依照我 們的意思記載。所以我們認為在這裡耗下去也不是辦法,所 以我們三人就都站起來想要離開」、「應該是大家都叫廖董 的人說的。他是說把門關起來,不讓我們出去的意思」、「 至於何人去關門我不清楚。但是就是有人把門和窗關起來」 、「(問:你們沒有做完會勘紀錄的時候不讓你們離開是如 何不讓你們離開?)就是把門關起來」、「就是有人動手把 丁○○壓下去,廖董就說把門關起來」、「(問:你當時為 何感受會怕?)因為在雙方作結論的時候氣氛不是很好。因 為他們很大聲並且罵我們」等語(原審卷二第五頁至十八頁 )。
 ㈣據證人甲○○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九十一年三月七 日你和丁○○、乙○○在大貿公司工務所發生何事?)因為 丁○○、乙○○他們是河川局負責河川管理業務,請他們會 同履勘,跟他們在討論會勘紀錄的問題」、「(問:在這個 討論會勘期間有無發生什麼事情讓你比較深刻?)就是在爭 執有無河川管理規則第十五條之事項」、「對方是要求我們 把會勘紀錄做好再走」、「因為會勘紀錄尚未完成,大貿公 司再請我們進去完成」、「(問;進去工務所內有發生什麼 事情讓你印象深刻?)有時候有拍桌子,有時候有辱罵」、 「(問:當時你是否會怕?)會」、「(問:你有無怕等一 下不能回去?)多少一點」、「(問:你們怕是怕什麼?是 怕個人人身安全或是行政處分有關哪方面?)人身安全」、 「(問:當天廖偉甫請你們到工務所的時候是否有人對你大 罵三字經並且說如果沒有把會勘通知備註清楚就不用離開?



(提示他卷字第三十四頁並告以要旨)是。但是何人罵的已 經忘記了」、「(問:在工務所丁○○一度要離開有一個男 子將丁○○的背後肩膀壓下去?)是」、「(問:(提示他 案卷第四十九頁並告以要旨)後來你們協議的結果想要擬結 論先請斗六地政先行測量再作結論,大貿公司不滿意,所以 才做出未違反河川管理規則第十五條之規定之結論?)是」 、「因為當時感受如果結論沒有做好,可能離開的時間會拖 很久」、「因為他們說沒有結論就不讓我們走」等語(原審 卷一第一四一至一四八頁)。
 ㈤據證人王禧峰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們去的時候之前河川 局工務課已經有去測量過,依照我們測量的結果是有違反他 使用範圍有超出,已經使用到我們工務課測量的那條界線裡 面,使用範圍已經超過,但是因為那個測量是我們自己測量 的」、「(問:在談話的時候有無辱罵或是拉扯?)辱罵是 有,用台語三字經。有一個廖董,因為裡面比較亂,人很多 ,我記得是有一個叫廖董的」、「一般三字經,幹你娘、婊 子、就這樣」、「看起來都很生氣」、「(問:看錄影帶你 們是有出去又進來,你們如果要離開是否可以離開?)我感 覺不行離開」、「(問:丁○○他再寫會勘結論的時候有無 被壓制下去?)就是他要站起來的時候有人把他壓制下去, 何人我不知道」、「因為我們從外面被請進去,我們沒有想 到會那麼亂,對方工務所裡面人也很多,態度也不太和善」 、「丁○○是我們同仁他是工程司,他在寫會勘結論,他寫 的結論另外一方不滿意,大家七嘴八舌,他可能想說這樣寫 也不行,依照對方所寫也不行,所以他可能想說都不行,他 就要起身,但是我不曉得他起來要做何事,馬上就有人從他 的肩膀壓下去,他就沒有再起來,就坐在那裡繼續討論要怎 麼寫」、「在工務所裡面,在討論如何寫的時候,因為發現 一進來感覺他們的態度就變了,因為在外面還不會這樣,他 們就拿出會勘公文就指責公文記載一點,他們就指著這點要 我們工程司說明。我們的工程司就說因為會勘測量線尚未明 確,是否等會勘測量結果之後在寫,但是廖董就說一定要寫 」、「(問:是否當下就要把今天的事情做好?)是。一定 要寫」、「(問:有無聽到何人指示去把門關起來?)有。 有人指示所以我才會聽到」、「他是用台語說『把門關起來 ,一個都不要給他溜去』」、「因為當時注意力是擺在眼前 ,因為我也擔心會勘結論,並且當時也吵雜沒有去注意。現 在是沒有印象,但是當時門是已經關起來了,何時關起來的 不清楚」、「甲○○他是在桌子角落,作勢要打人的是坐在 甲○○旁邊的側面。當時被告廖信凱是坐在對面廖董的右邊



,廖董是坐在對面桌子靠裡面。廖董的左邊還有人。因為談 論過程不是一下子,還有人會走動。位置會移動」、「因為 感覺廖董他說要作成會勘紀錄,並且他也很強烈的表示一定 要作成會勘紀錄,感覺他就是要依照他的意思,並且裡面又 吵,又罵」、「(問:又吵要罵就能夠讓你感覺不寫好這個 事情就不能離開或是還有其他因素?)第一、先態度不友善 。第二、廖董說把門關起來,一個人都不要讓他們溜走。第 三、態度因為丁○○他有寫個會勘草稿給廖董看,他不滿意 他就丟過來,因為他說要照函文的會勘事項作成紀錄」、「 (問:你是感覺為何會怕受傷害?)因為他們人多,態度又 不友善。這樣就會有」等語(原審卷二第十九至二七頁)。 ㈥證人即河川駐衛警王景杰於原審亦證稱:「因為當初協調開  會房間太小,我的人是在外面,我是有聽到比較大聲的聲音 出現,因為剛開始我人是在裡面,之後我覺得房間太小,所 以我就去外面」、「因為好像是大貿公司人員要求再進去, 當初我人是在外面。我沒有很詳細的看到他們如何再回去工 務所」、「因為我在那裡有聽到他們大小聲,口氣不是很好 ,因為他們之前有開過協調會。我也沒有看到丁○○被壓下 的事情」、「因為我們不是會勘主辦人,我們可以自由進出 ,我感覺他們不是談的很愉快,可能對方談的時候有比較大 聲,如果沒有作成會勘紀錄可能就不能離開的那種感覺」、 「(問:你剛才有談到你覺得不能離開為什麼?)那個是再 進去的時候,因為他們剛才談的時候好像沒有結論,我們同 仁有出來,那個時候我人在外面,我在前面,他們三個人在 後面,然後大貿公司的人又與他們談一些東西,所以要再進 去,再進去談論的過程中他們有比較大聲的談論聲音」(原 審卷二第二七至三一頁)。
 ㈦證人國有財產局雲林分處職員董瑞國於原審證稱:「我們是 收到函文通知去會勘。因為大貿公司有跟我們委託經營契約 ,因為函文的內容有提到有傾倒廢棄物、挖取土石的問題, 這個可能有違約的問題,所以我們要去看。我們也是要實際 去看才知道」、「因為我們是在河川的對岸先看,但是後來 大貿公司有人就來了,大貿公司與河川局人員有一些口角, 當天會勘有縣政府等其他機關,後來好像是大貿公司人員說 要去工務所協調說的比較清楚,依照我當天去會勘所看到的 情形,我走了很長的距離,並沒有看到有傾倒廢棄物的情形 ,這點我有在會勘結論註明,這是我的職責,因為如果傾倒 廢棄物也是屬於佔用」、「因為聽就可以聽出來,我記得他 們說事先有經過協調,他們本來在那裡有作物,沒有經過他 們同意就把它們放火燒掉,還有也有一些協調,沒有依照協



調會的情形去做,他們就說要去工務所談比較清楚,所以到 工務所以後,大貿公司有提出書面資料,裡面有河川局與大 貿公司的人員都有簽名」、「(問:勘驗現場有發生口角是 何情形?)我記得是這位先生(當庭指認丙○○)是先來, 我知道他很生氣,在我的感覺他們之前就已經認識,並且好 像是說河川局找他麻煩。口氣很不好,沒有動手打人」、「 因為我們進去的時候就去工務所的會議室,沒有多久縣府人 員就說沒有他的事情,他們就出去了,之後只剩我與河川局 人員,廖董他就說他很倒楣,被河川局找麻煩,因為我也不 是全程參與,我當初也是說不要爭吵好好講,可是我聽他們 說話的情形他們很生氣,之後他們就說不關我們國產局的事 情,就請我先出去等一下,之後他們所討論的問題我就不清 楚了」、「因為我們是一起進去工務所,水利課人員說沒有 他的事他就先出去,之後廖先生他說也沒有國產局的事情也 就先請我出去。後來他們談論之後有出來,要再進去這個時 候我就沒有再進去過了。中間河川局人員有出來,不曉得怎 麼樣談一談又再進去,詳情如何我不清楚,他有拿一些資料 ,他主要是拿這個函文說,我們有違反規定,請他們舉出來 ,因為函文內容有記載可能有傾倒廢棄物的問題與毗鄰河川 公地,到底是什麼樣才算是毗鄰,沒有很明確。我認為他們 這樣說也是有道理。所以當時我想說既然沒有,就先大家瞭 解彼此立場,因為我想說先鑑界,這樣可以比較明確,如果 是在合法的使用權益應該受保障,如果有使用到河川公地就 如何處理。可能是大貿公司他們人言語比較不禮貌,我是有 聽到說今天要給一個交代,不能亂發函」、「大貿其實有這 部分要求,河川局他說之前是別組人員勘查,現在是這些人 員查緝,所以他說要再確認,河川局人員的說法我可以接受 ,但是一般人可能沒有辦法接受,當時是廖董他一直說要有 一個交代。因為沒有辦法很確定界址,當一個土地發生爭議 的時候,最好的方法就是請地政人員鑑定界址。所以才要找 一個客觀的地政人員來鑑界。所以這個問題是沒有辦法當場 解決的。因為他沒有辦法當場解決,廖董他說話是很有權威 ,當時也沒有地政人員到場所以根本沒有辦法當場解決,我 認為應該是把看到的做個紀錄找時間再來鑑界,是比較好的 方法。但是他們有自己的想法」、「當時據我所知,是河川 局人員不願意就大貿公司是否有函文內容所違反河川管理規 則第十五條規定,沒有挖砂石、沒有倒廢棄物,河川局的意 思是要先鑑界,再做結論。所以廖董他才說一定要對這個問 題作交代。並且也說了很多次」等語(見原審卷二第三一至 三五頁)。證人董瑞國於案發時雖不在工務所內,亦未親自



見聞被告等人是否犯罪,但其證詞可以證明當日在工務所中 雙方確實曾發生爭執,且丁○○等人本不欲對於大貿公司有 無違反河川管理規則第十五條部分表示意見,主張須先經過 地政主管機關鑑界。因此丁○○等人事後所作出之會勘結論 ,並非其本意,應可確認。
 ㈧原審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勘驗被告廖信凱提出之當日攝影  記者拍攝之新聞錄影帶,發現下列畫面:「丁○○、甲○○ 、乙○○到客廳,柯昌裕有在客廳與丁○○河川局人員說, 本件土地沒有經過鑑界,我們沒有辦法會勘」(原審卷一第 六四頁、第十四點)、「河川局人員關於會勘結論,丁○○ 意思傾向於先鑑界,甲○○的部分是主張工地堤防先做,有 涉及鑑界等鑑界完再施工」(原審卷一第六四頁背面、第十 五點)、「在工務所丁○○、柯昌裕討論會勘結果的畫面, 柯昌裕表示尚未鑑界,不應該叫他們會同勘驗」(原審卷一 第六四頁反面、第十七點)。依據上開錄影畫面,會勘人員 當時均認為有鑑界之必要,可以認定。
 ㈨綜上所述,證人丁○○、乙○○、甲○○、王禧峰等人之證  述均核相一致,而證人王景杰於事發時人已未在工務所內, 但人在屋外,卻仍可聽見工務所內爭執聲音,並感受到如果 沒有作成會勘紀錄可能就不能離開的感覺,其證詞亦足佐憑 。此外復有證人董國瑞之證詞及原審勘驗錄影帶之情形與勘 驗現場之勘驗筆錄、平面簡圖及相片(原審卷一第二一至二 四頁、第二六至二九頁、卷三第三九至四九頁)與經濟部水 利處第五河川局九十一年三月一日利五管字第0910200278號 函之會勘通知書(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七七號卷第一、二頁 )、勘驗結論(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七七號卷第四頁)等在 卷可證。而被告既辯稱其與大貿公司並無關係,與同案被告 廖偉甫等人亦不相識云云,倘其所辯果屬實情,縱因機緣偶 至現場,因事不關己,僅可袖手旁觀,然被告於本案現場確 曾以「三字經」辱罵在場之公務員,且於大貿公司土資場之 工務所內,亦曾強行出頭介入本件會勘,並要求第五河川局 之承辦人員依其意思記載會勘紀錄,則被告除本身已有行為 之分擔外,其與同案被告廖偉甫等人並有共同犯意之聯絡, 應堪認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與廖偉甫等人辱罵在現場執 行之公務員,及共同以強暴、脅迫方式,迫使執行職務之公 務員丁○○、乙○○、甲○○三人,為違背自己意願之會勘 結論後始能離去等犯行,洵堪認定。
三、證人柯昌裕在原審雖證稱:現場「氣氛正常」(原審卷二第 九九頁)「我們坐在外面,聲音不會很大聲,裡面在討論」 (原審卷二第四六、四七頁)等情,惟此與其在偵查中供述



相左(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0九號卷第四二至四四頁), 柯昌裕在原審對於偵查所言,推稱可能問題聽不清楚云云( 原審卷二第五0頁反面),企圖翻異前供之心態甚明。又證 人張嘉瑞在原審雖亦供稱:「我有聽到有一個大貿的人好像 是廖偉甫說的沒錯,但他是說你們說我們倒垃圾,你們有沒 有看清楚,請他們看清楚後給我一個交待以後再走,並沒有 說不可以走」、「我不曉得其他的人如何,但我沒有這個問 題,我要走就可以走」、「因為我感覺不到暴力的脅迫,就 一般我們與民眾的接觸,我不覺得有什麼特別,類似民眾抗 爭跟激烈陳情,沒有什麼特別的」云云(原審卷二第五二至 五三頁),然此與其在偵查中所述:「我聽到廖偉甫說一定 要給他們一個交代,否則就不能離開」(九十一年度偵字第 二四0九號卷第四四頁反面)迥然不同,上開證人前後不一 之證言,均無從認定對被告有利。
四、記者楊明瑋在原審所稱:「在場包括河川局及土木局(縣府 的人)及大貿的人都有爭吵過」、「那是抗爭的場合,情緒 上有較激烈的言詞,沒有實際動作」、「(問:有人說廖偉 甫當場曾經說『門關起來,一個都不可以讓他們出去』你有 聽到?)沒有,我聽到的是河川局的人好像覺得理虧,所以 想要走,但廖董說沒有結論,不可以走」、「(問:河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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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