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智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旺泰福股份有限公司
巨寶包裝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胡志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山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
元(計算式:50萬元+50萬元=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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