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智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山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泰福股份有限公司、巨寶包裝有限公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00 萬元(計算式:250 萬元+250 萬元=500 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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