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5年度,96號
TPDV,105,家訴,96,20170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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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96號
聲請人即原告 鄭美暖
訴 訟 代理人 江百易律師
被    告 鄭美洵
       鄭德熙
       鄭雅文
       鄭雅徽
       陳敦雅
       鄭張素卿
       鄭景仁
       鄭皙元
       鄭金蘭
       林谷峰
       林榮輝
       林昭華
       林昭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30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中,關於「台北市大安區」之記載,應更正為「台中市大安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30日所為105 年度家訴字第96號判決 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中,將「台中市大安區」,誤載為「台 北市大安區」,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鞠 云 彬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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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