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吳雪英
吳梅英
吳珠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國揚等間因本院一○五年度家訴字第一
七三號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肆萬伍仟柒佰肆拾柒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參萬柒仟柒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