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93年度,110號
TCHV,93,上易,110,20070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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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93年度上易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甲卯○(兼王敏夫之承當訴訟人)
上 訴 人 辛○○
上 訴 人 甲M○
上 訴 人 黃○○
上 訴 人 己○○
上 訴 人 甲玄○
上 訴 人 L○○
上 訴 人 s○○
上 訴 人 q○○
上列九人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松虎律師
上 訴 人 甲l○  住台中縣神岡鄉○○路38號
訴訟代理人 劉瑩玲律師
視同上訴人 甲 p(壬○○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縣神岡鄉○○村○○路25號
視同上訴人 甲m○(壬○○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縣神岡鄉○○村○○路25號
視同上訴人 甲n○(壬○○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縣神岡鄉○○村○○路25號
視同上訴人 甲o○(壬○○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縣神岡鄉○○村○○路25號
視同上訴人 c○○  住台中縣神岡鄉○○路346號
視同上訴人 甲午○  住台北市松山區○○○路○段204號10樓
           住台北市○○區○里○鄰○○○路○段10
            0號
視同上訴人 甲未○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8巷16號3樓
視同上訴人 甲巳○  住台北市松山區○○○路○段204號10樓
           住台北市○○區○里○鄰○○○路○段10
            0號
視同上訴人 n○○  住台中縣神岡鄉○○路942號
視同上訴人 I○○○ 住台中縣神岡鄉○○路360號
視同上訴人 甲q○○(原甲i○○)
           住台中縣豐原市○○○路70號
視同上訴人 甲亥○○ 住彰化縣和美鎮○○路○段356號
視同上訴人 K○○  住台中縣神岡鄉○○路360號
視同上訴人 J○○(王正男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縣神岡鄉○○路1323巷32號
視同上訴人 宙○○(王正男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縣神岡鄉○○路1323巷32號
視同上訴人 甲甲○(王正男之承受訴訟人)
           住苗栗縣後龍鎮中和里海口93號
視同上訴人 x○○(兼王正義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縣潭子鄉○○街20號
視同上訴人 癸○○(兼王正義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縣豐原市○○街95號
           住台中縣神岡鄉○○村○鄰○○路39號
視同上訴人 p○○(兼王正義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市○○區○○路1段27巷14號
視同上訴人 U○○(兼王正義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市○○路106巷6弄29號
視同上訴人 甲L○○(兼王正義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縣豐原市○○里○鄰○○○○街10
            6號
視同上訴人 T○○(兼王正義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街98之3號
視同上訴人 z○○(王澤鍑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縣神岡鄉○○路20巷15號
視同上訴人 y○○(王澤鍑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縣神岡鄉○○路169巷24號
視同上訴人 A○○(王澤鍑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縣神岡鄉○○路29號
視同上訴人 甲子○  住台中縣神岡鄉○○路61巷2號
視同上訴人 g○○  住台中市北區邱厝北1巷35號
           住台中市○○區○○里○○區○路98巷
            7弄76號8樓
視同上訴人 丑○○  住台北市○○○○○路2段111巷1號1樓
視同上訴人 O○○  住台中縣神岡鄉○○路242號
視同上訴人 l○○  住台中縣豐原市○○路799巷72弄26號
視同上訴人 子○○  住台中縣大雅鄉○○路龍善巷3之1號
視同上訴人 V○○  住台中縣潭子鄉○○村○○路○段78號
視同上訴人 ○○  住台中縣神岡鄉○○路41號
視同上訴人 宇○○  住台中縣神岡鄉○○路26號
視同上訴人 S○○○ 住台中縣神岡鄉○○路23號
視同上訴人 丁○○  住台中縣豐原市○○路仁愛村28號
視同上訴人 v○○  住台中縣豐原市○○街74號
視同上訴人 w○○  住台北市○○區○○路85號5樓
視同上訴人 r○○  住台中縣神岡鄉○○路43巷7號
視同上訴人 t○○  住台中縣神岡鄉○○路23號
視同上訴人 甲辛○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64號2樓
           住台北市北投區○○○路○段14之1號5
            樓
視同上訴人 M○○  住台中縣豐原市○○街11巷6號
視同上訴人 甲b○  住台中縣后里鄉○○路56號
視同上訴人 甲寅○  住台中縣東勢鎮○○街153號
視同上訴人 甲K○○ 住台中縣后里鄉○○路35號
視同上訴人 酉○○  住桃園縣蘆竹鄉大華村建國12村18號
           住桃園縣龜山鄉○○村○○鄰○○○路7
            號7樓之1
視同上訴人 王正義(身分証字號:Z000000000號)
           住台中縣神岡鄉○○路25號
視同上訴人 R○○  住台中縣神岡鄉○○路222號
視同上訴人 N○○  住台中市○區○○路234號
視同上訴人 P○○  住台中縣神岡鄉○○路23號
視同上訴人 甲天○○ 住雲林縣土庫鎮○○路65號
視同上訴人 甲k○○ 住桃園市○○里○○街175號
視同上訴人 甲地○○ 住台北市○○區○○街54巷13之1號4樓
視同上訴人 甲o○(身分証字號:Z000000000)
           住台北市松山區○○○路313巷19號3樓
視同上訴人 甲丑○  住台中縣豐原市○○路○段53號
視同上訴人 e○○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5之1號2樓
視同上訴人 未○○○ 住台中市○○路○段國華1巷83號
視同上訴人 乙○○  住台中市○○路○段國華1巷83號
視同上訴人 甲○○  住台中市○○路○段國華1巷83號
視同上訴人 h○○  住台中市○區○○路1段80巷30號
視同上訴人 申○○  住台中市○區○○路1段80巷30號
視同上訴人 B○○  住台中市○區○○路1段80巷30號
視同上訴人 寅○○○ 住台中市○區○○路1段80巷30號
訴訟代理人 卯○○  住台中市○區○○○街37號
視同上訴人 甲G○(林王綠串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縣神岡鄉○○路22號
視同上訴人 甲H○(林王綠串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縣潭子鄉○○村○○路168號4樓
視同上訴人 甲F○(林王綠串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北市○○路○段174巷11弄1號4樓
視同上訴人 甲a○○(林王綠串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縣豐原市○○路524之1號
視同上訴人 甲宙○(林王綠串之承受訴訟人)
           住南投縣竹山鎮○○路74號
視同上訴人 甲申○(林王綠柳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縣豐原市○○路691巷68號
視同上訴人 甲B○(林王綠柳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市○○區○○路1段140巷81弄14
            之2號
視同上訴人 甲C○(林王綠柳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縣豐原市○○路158巷32號5樓之
            2
視同上訴人 甲A○(林王綠柳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縣豐原市○○路691巷68號
視同上訴人 甲黃○(即林淑娟,林王綠柳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市○○區○○路3段427號8樓
視同上訴人 甲D○(林王綠柳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縣潭子鄉○○路○段356巷21弄8
            號
視同上訴人 甲E○(林王綠柳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縣豐原市○○路691巷68號
視同上訴人 午○○○(即林月霞)(王衍慶之承受訴訟人)
           住基隆市○○區○○里○○○街2巷14
            之6號
視同上訴人 甲乙○(王衍慶之承受訴訟人)
           住基隆市○○區○○里○○○街2巷14
            之6號
視同上訴人 b○○(王衍慶之承受訴訟人)
           住宜蘭縣礁溪鄉○○村○○路3號
視同上訴人 Z○○(王衍慶之承受訴訟人)
           住基隆市○○區○○里○○○街263之1
            號
視同上訴人 X○○(王衍慶之承受訴訟人)
           住基隆市○○區○○里○○○街2巷14
            之6號
視同上訴人 甲j○  住台中縣神岡鄉○○村○○路238號
視同上訴人 天○○  住台北縣新莊市○○里○○路274號15
            樓之1
視同上訴人 甲宇○(林王君枝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北縣萬里鄉萬里村十一判瑪鋉頂頂
            街53號
視同上訴人 甲戌○(林王君枝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北市北投區○○○路20號
視同上訴人 甲酉○(林王君枝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北市○○路154巷6號4樓
視同上訴人 甲h○(甲o○Z000000000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南縣永康市○○○街32巷29號10樓
            之2
視同上訴人 玄○○(即王萬和之繼承人)
           住台中縣豐原市○○路799巷72弄26號
視同上訴人 甲J○(即張王認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縣后里鄉○○村○○路41號
視同上訴人 甲T○(即張王認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縣后里鄉○○村○○路41號
視同上訴人 甲W○(即張王認之承受訴訟人)(美國)
           住 3 Robin Court Montville, New
            Jersey 07045 U.S.A
視同上訴人 甲S○(即張王認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縣后里鄉○○村○○路41號
視同上訴人 甲U○(即張王認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縣后里鄉○○村○○路41號
視同上訴人 甲V○(即張王認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縣后里鄉○○村○○路41號
視同上訴人 甲辰○○(即張王認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縣大甲鎮○○路13巷8號
視同上訴人 甲I○○(即張王認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縣豐原市○○路454巷22之1號
視同上訴人 甲R○(即張王認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北市○○街○段16號9樓之6
視同上訴人 甲Y○(即張王認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167巷33號之1
視同上訴人 亥○○(即王燦然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縣神岡鄉○○村○○街31巷16弄
            5號5樓
視同上訴人 W○○(即王燦然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縣神岡鄉○○村○○路30號
視同上訴人 丙○○(即王燦然之承受訴訟人)
           住南投縣埔里鎮○○街72巷3號
視同上訴人 戌○○(即王景義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市○○區○○路52之75號11樓
視同上訴人 甲癸○(即王景義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市○○區○○路52之75號11樓
視同上訴人 甲己○(即王景義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市南屯區○○○○路260巷10弄3
            號
視同上訴人 甲庚○(即王景義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市南屯區○○○○路260巷10弄3
            號
視同上訴人 甲壬○(即王景義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縣潭子鄉○○村○○路○段2之19
            號10樓
視同上訴人 地○○(即王景義之承受訴訟人、即王伽如)
           住嘉義縣水上鄉柳鄉村柳子林175號之4
            0四樓
視同上訴人 u○○(即王伯勳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縣石岡鄉○○路1024號
視同上訴人 o○○(即王進財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縣神岡鄉○○村○○路240號
視同上訴人 甲X○  住台中縣神岡鄉○○村○○路238號
兼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辛○○  住台中縣神岡鄉○○村○○路240號
視同上訴人 m○○○ 住台中縣神岡鄉○○路27號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戊○○  住台中縣神岡鄉○○村○○路27
視同上訴人 甲Z○(即陳麗玉之承當訴訟人)
           住台中市○○區○○路3段127號
視同上訴人 j○○(即王俊傑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市北屯區○○○街22號
視同上訴人 k○○○(即王衍澤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縣太平市○○里○○路2140南巷
            9號
視同上訴人 甲戊○(即王衍澤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縣太平市○○里○○路2140南巷
            9號
視同上訴人 甲丁○(即王衍澤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縣太平市○○里○○路2140南巷
            9號
視同上訴人 甲丙○(即王衍澤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縣太平市○○里○○路2140南巷
            9號
視同上訴人 甲g○○(即王衍澤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縣烏日鄉○○村○○路成豐巷38
            5弄12號
視同上訴人 Y○○(即王衍澤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市○○區○○路38之11號7樓(戶
            籍仍設此址)
視同上訴人 甲P○(即張王碧桃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北縣新店市○○街18巷1號5樓
視同上訴人 甲○(即張王碧桃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縣大雅鄉○○村○○路義字巷3
            號
視同上訴人 甲N○(即張王碧桃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北縣新店市○○里○○街71巷32號
            5樓
視同上訴人 甲O○(即張王碧桃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縣大雅鄉○○村○○路義字巷7
            號
視同上訴人 甲d○(即黃王花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縣神岡鄉○○村○○路551巷11
            號
視同上訴人 甲e○(即黃王花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縣神岡鄉○○村○○路551巷11
            號
視同上訴人 甲c○(即黃王花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北縣汐止市○○里○○街447之3號
            7樓
視同上訴人 甲f○(即黃王花之承受訴訟人)
           住雲林縣斗南鎮○○里○○路7號
視同上訴人 巳○○○(王鴻圖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縣神岡鄉○○村○○路30號
視同上訴人 G○○○(王賢甲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市○區○○路181號
視同上訴人 辰○○(王賢甲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市○區○○路181號
視同上訴人 a○○(王賢甲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市○區○○路181號
視同上訴人 d○○  住台中縣神岡鄉○○路346號
視同上訴人 庚○○  住台中縣神岡鄉○○村○○路360號
視同上訴人 D○○  住台中縣神岡鄉○○路43號
視同上訴人 E○○  住台中縣神岡鄉○○路43號
視同上訴人 F○○  住台中縣神岡鄉○○路43號
視同上訴人 i○○○ 住台中縣神岡鄉○○村○○路20巷1號
視同上訴人 C○○  住台中縣神岡鄉○○村○○路43號
兼上列七人
訴訟代理人 H○○  住台中縣神岡鄉○○村○○路224號
被 上訴 人 f○○  住台中縣神岡鄉○○村○○路224號
           住桃園縣八德市○○路○段490巷17弄4
            衖17-3號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素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2年7月31
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85年度訴字第2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95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即原判決主文第一、二項關於命繼承登 記部分)外廢棄。
二、視同上訴人G○○○、辰○○、a○○(以上三人為王賢甲 之承受訴訟人);J○○、宙○○、甲甲○(以上三人為王 正男之承受訴訟人);x○○、癸○○、T○○、p○○、 U○○、甲L○○(以上六人兼王正義『身分証字號:Z000 000000號』之承受訴訟人);甲G○、甲H○、甲F○、甲 a○○、甲宙○、甲申○、甲B○、甲C○、甲A○、甲黃 ○(即林淑娟)、甲D○、甲E○應就其等被繼承人王鐘所 有坐落台中縣神岡鄉○○段三五六之五地號、地目建、面積 ○˙四八四七公頃土地、應有部分八六四分之十八辦理繼承 登記。
三、視同上訴人z○○、y○○、A○○(以上三人兼王澤鍑之 承受訴訟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王澤川所有坐落上開土地、 應有部分八六四分之六辦理繼承登記。
四、視同上訴人甲d○、甲e○、甲c○、甲f○應就其等被繼 承人黃王花所有坐落上開土地、應有部分一一四○分之一辦 理繼承登記。
五、視同上訴人k○○○、甲戊○、甲丁○、甲丙○、甲g○○ 、Y○○(以上六人為王洐澤之承受訴訟人);宇○○;M ○○;甲J○、甲T○、甲W○、甲S○、甲U○、甲V○ 、甲辰○○、甲I○○、甲R○、甲Y○(以上十人為張王 認之承受訴訟人);吳王欸、甲K○○;甲P○、甲○、 甲N○、甲O○(以上四人為張王碧桃之承受訴訟人);酉 ○○、S○○○、丁○○、v○○、w○○、r○○、t○ ○、甲辛○;甲宇○、甲戌○、甲酉○(以上三人為林王君 枝之承受訴訟人)、林月霞(即午○○○)、甲乙○、b○ ○、Z○○、X○○(以上五人為王洐慶之承受訴訟人); 甲b○應就其等被繼承人王陳樣所有坐落上開土地、應有部 分三七四二二分之二二辦理繼承登記。




六、視同上訴人王甲p、甲m○、甲n○、甲o○應就其等被繼 承人壬○○所有坐落上開土地、應有部分八六四分之三六辦 理繼承登記。
七、兩造共有坐落台中縣神岡鄉○○段三五六之五地號、地目、 建、面積○˙四八四七公頃土地,其分割方法如附圖即台中  縣豐原地政事務所95年8月9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即編號  Q部分為道路,由全體共有人按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自編號A至編號AA,依序由各共有人單獨取得、或保持共有  、或公同共有取得。分割後各共有人取得之土地位置、面積 、及應有部分(分別共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八、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原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按分割共有物訴訟,其訴訟標的對於全體共同訴訟之各人必 須合一確定,共同訴訟中之一人即上訴人甲卯○等九人、及 上訴人甲l○提起本件上訴,上訴效力自及於其他同造之共 同訴訟人H○○等人,爰併列H○○等人為本件視同上訴人 。
貳、按當事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2項定有明文。下列原共 有人先後於原審、及本院訴訟進行中死亡,分別經本院裁定 承受訴訟、及當事人聲明承受訴訟在案,自應由該承受訴訟 人續行本件訴訟。
一、王賢甲於94年4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有G○○○、辰○ ○、a○○等3人。
二、王正男於95年2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有J○○、宙○○、 甲甲○等3人。
三、王正義於95年5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有x○○、癸○○ 、T○○、p○○、U○○、甲L○○等6人。 四、王澤鍑於本院繫屬中死亡,其繼承人有z○○、y○○、   A○○等3人。
 五、黃王花於92年5月13日死亡,其繼承人有甲d○、甲e○ 、甲c○、甲f○等4人。
 六、王衍澤於90年4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有k○○○、甲戊○   甲丁○、甲丙○、甲g○○、Y○○等6人。 七、張王碧桃於86年12月23日死亡,其繼承人有甲P○、甲 ○、甲N○、甲O○等4人。
八、壬○○於95年9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有甲p、甲m○、 甲n○、甲o○等4人。
 九、原共有人王俊傑於92年10月3日死亡,其於系爭土地應有   部分由繼承人j○○繼承,已辦理繼承登記完畢。



 十、原共有人王鴻圖於本院繫屬中死亡,系爭土地應有部分由   繼承人巳○○○繼承,並已辦理繼承登記完畢。參、次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 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 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 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 254條第1、2項定有明文。原共有人王澤鍑於生前出售其部 分應有部分予王兆和;原共有人王進財應有部分讓興予o○ ○;原共有人陳志明將應有部分移轉予世華銀行,世華銀行 又將其應有部分移轉予甲X○、甲j○;原共有人王敏夫將 應有部分出賣予上訴人甲卯○;原共有人王淑鋅於91年12月  2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麗玉,陳麗玉於93年9月29日將其 應有部分贈與予甲Z○,以上均辦理移轉登記完畢,並據其 等聲請承當訴訟在案,兩造均同意上開之人承當訴訟,爰依 上開規定,列王兆和、o○○、甲j○、甲X○、甲卯○、 甲Z○為本件當事人,而原共有人脫離本件訴訟。肆、再按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交 換,屬處分行為,以各共有人之處分權存在為前提,故提起 分割共有物之訴,應以全體共有人為當事人,倘於第二審言 詞辯論終結前有共有人死亡時,其繼承人因繼承,固於登記 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惟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則在辦 畢繼承登記前,其繼承人仍不得以共有人身分參與共有物之 分割,為求訴訟經濟起見,本應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 有物之訴合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 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 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原告如不追加請求該死亡之 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因該繼承人就共有物並無處 分權,法院即無從基此為裁判分割(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  第832號判決參照)。共有人中王鐘、王澤川、黃王花、王  陳樣、及壬○○等人分別於本件訴訟程序前、及訴訟程序進  行中先後死亡,視同上訴人x○○等人為王鐘之法定繼承人  ;視同上訴人z○○等人為王澤川之法定繼承人;視同上訴  人甲d○等人為黃王花之法定繼承人;視同上訴人M○○等   人為王陳樣之法定繼承人;視同上訴人王甲p等人為壬○○ 之法定繼承人,業經被上訴人於本院追加聲明,其等繼承人 應就被繼承人在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依上開  判決意旨,自應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二至六項所示。伍、本件除上訴人甲卯○、甲l○辛○○甲M○黃○○己○○甲玄○L○○s○○q○○、視同上訴人U ○○、d○○、庚○○、D○○、王榮達、王榮騫、i○○



○、C○○、H○○;及被上訴人外,其餘當事人均經合法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被上訴人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陸、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坐落台中縣神岡鄉○○段三五六之五地 號、地目、建、面積○˙四八四七公頃土地,為兩造所共有 ,兩造並無不為分割之約定,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茲因兩 造迭次協議,均無法達成分割之協議,為利各共有人利用、 及發揮土地效益,乃訴請裁判分割等語。
柒、原審判決:
一、視同上訴人c○○、戌○○、甲癸○、甲己○、甲庚○、 甲壬○、王伽如、d○○、甲午○甲未○甲巳○、甲 h○、王品芳(即王貴美)、n○○應就其被繼承人王欽 泉所有坐落台中縣神岡鄉○○段三五六之五地號、地目、 建、面積○˙四八四七公頃土地應有部分八六四分之十二 辦理繼承登記。
二、視同上訴人I○○○、甲i○○、庚○○、K○○、甲亥 ○○應就其被繼承人王騰沙所有前開土地應有部分八六四 分之十二辦理繼承登記。
三、視同上訴人王賢甲、x○○、王正男、王正義(Z0000000 00)、癸○○、p○○、U○○、甲L○○、T○○、甲 G○、甲H○、甲F○、甲a○○、甲宙○、甲申○、甲 B○、甲C○、甲A○、甲黃○(即林淑娟)、甲D○、 甲E○應就其繼承人王鍾所有土地應有部分八六四分之十 八辦理繼承登記。
四、視同上訴人王澤鍑、z○○、y○○、A○○應就其被繼 承人王澤川所有前開土地應有部分八六四分之六辦理繼承 登記。
五、視同上訴人宇○○、王洐澤、M○○、甲J○、甲T○、 甲W○、甲S○、甲U○、甲V○、甲辰○○、甲I○○ 、甲R○、甲Y○、吳王欸、甲K○○、張王碧桃、酉○ ○、S○○○、丁○○、v○○、w○○、r○○、t○ ○、甲宇○、甲戌○、甲酉○、甲辛○、林月霞、甲乙○ 、b○○、Z○○、X○○、甲b○應就其繼承人王陳樣 所有前開土地應有部分三七四二二分之二二辦理繼承登記 。
六、兩造共有坐落台中縣神岡鄉○○段三五六之五地號、地目 建、面積○˙四八四七公頃土地依原判決附圖一所示甲案 為分割,分割後各共有人取得之土地位置、面積暨應有部 分如原判決附表二所示。
捌、上訴人甲卯○、甲l○辛○○甲M○黃○○己○○



甲玄○L○○s○○、及q○○等人不服原判決,提  起本件上訴,於本院聲明求為判決:
一、原判決關於分割方法部分撤銷。
 二、兩造共有坐落台中縣神岡鄉○○段第三五六之五地號、地   目建、面積0.四八四七公頃土地,依附圖所示即豐原地   政事務所95年8月9日之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之方法分割, 分割後各共有人取得之土地位置、面積暨應有部分如附表 一所示。
並補充陳述稱:
 一、關於程序部分:上訴人於93年4月9日上訴理由狀所提關於   程序問題之抗辯,上訴人均捨棄,亦即拋棄該部分程序之   責問權,同意鈞院進行實質審理。
 二、系爭土地西邊為約十米寬的神清路,東邊為約五、六米寬   的福成路,南、北邊為第三人建物,系爭土地上之建物、  及各占有人如原判決附圖二之現況圖,即豐原地政事務所 八十五年六月十九日複丈成果圖所示,並經鈞院履勘現場 屬實,有勘驗筆錄、及豐原地政事務所複成果圖在卷可稽 。本件多數共有人均表示贊成附圖所示之方案,僅有少數   表示贊同原法院甲案之分割方法,而贊同附圖所示之方案  ,共有人人數、應有部分面積均佔大多數.合計已超過系 爭土地面積二分之一以上,故附圖之分割方法較符合目前 共有人占有、使用系爭土地之現狀,分割後需拆除之建物 較原判決甲案為少,較符合經濟效益。被上訴人雖稱附圖 所示之分割方法,土地呈不規則形狀,且有甚多部分將來 無法建築使用,無法為最大效益之利用,然原判決甲案分 割後之土地形式上雖呈完整、方正,但為多數共有人所不 贊同,勉強其等維持共有關係,其等共有人於分割後,亦 難以達成利用土地之共識,恐致生更多紛爭,難以使系爭 土地達到最大效用。而附圖之方案既係多數共有人所贊成 ,其等間有如何使用分割後土地之共識,將使系爭土地發 揮最大之經濟效用等語。
玖、視同上訴人R○○雖於95年11月21日以書狀陳稱:依附圖所 示之方案為分割,其分得編號S之位置,與其現居房屋位置 距離甚遠,致其將無屋可住;又將其與○○共有,其等二 人共有將無法有效利用土地等語(見本院卷㈥第204頁)。 惟上訴人R○○嗣於本院95年12月11日準備程序中到庭已表 示同意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法等語 (見同卷第292頁)。拾、視同上訴人甲子○、H○○、d○○、C○○、及i○○○ 於本院聲明,求為判決:維持原判決甲案為分割。 並補充陳述:




上訴人甲卯○等人所提出之分割方案,有過多畸零地,無法 建築使用,浪費土地。分割後畸零地之所有人若非低價賤賣 土地,即須以高價購買他人之土地始能建築,分割結果不公 平,亦製造更多糾紛。且為甲卯○等人之房屋不拆除,而將 H○○、f○○、i○○○分得編號O部分;甲子○分得編 號AA部分,均割成不規則形狀,致土地規劃利用之可能性降 低、土地價值減少,甲卯○等人提出之方案僅為少數人,卻 犧牲多數人利益,不應採之,故請求維持原審甲案之分割方 案,較為公平,該分割方法地形方正、且有防火巷,較能發 揮土地最大利用價值等語。
拾壹、視同上訴人戊○○、m○○○、甲j○、及甲X○於本院 聲明,求為判決:請依附圖之方案分割。
 並補充陳述稱:分割後部分共有人會因此分得畸零地,惟 其等會自行處理,合併使用等語。
拾貳、被上訴人於本院聲明,求為判決:
一、上訴駁回(即依原判決甲案方法分割)。
二、追加聲明部分:
  ㈠視同上訴人G○○○、辰○○、a○○、J○○、宙○○   、甲甲○、x○○、癸○○、T○○、p○○、U○○、  甲L○○、甲G○、甲H○、甲F○、甲a○○、甲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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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