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5年度,223號
TPDV,105,司執消債更,223,2017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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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珮怡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詹豐吉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 理 人 蘇若晴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麒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 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 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黃珮怡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5 年度消債更字 第322 號裁定於105 年11月17日下午4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 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人於106 年6 月22日所提 出更正後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6 年6 月26日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60條進行書面表決,統計結果,債權人台新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書面表示同意更生方案,債權人彰 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數過半數 ,且其等所代表之債權額為96.78%,亦逾已申報無擔保債權 總額二分之一,是依法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有本 院書面通知函稿、債權人收受送達回證及債權人台新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確答同意之陳報狀在卷可參。再觀諸債 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係以每1 個月為1 期,每期



清償新臺幣(下同)12,144元,還款期限為6 年共72期,總 清償金額為874,368 元,清償成數為10.14%,審酌債務人之 收支情形及還款比例,可認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逕 予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附表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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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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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總金額(薪資及保單價值): │
│ 分6年共72期,每期當月15日提出新臺幣12,144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 │
│ ,其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 │
│2.清償期間及方法(薪資及保單價值): │
│ 分6年共72期,自收到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每月為一期,於每 │
│ 月15日(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依下列方式清償予債權人: │
│ ①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2、3之債權人的部分: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之總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彰化│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債務人負擔。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按月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 │
│ 作業。 │
│ ②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4之債權人的部分: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該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
│ 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該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按月匯入│
│ 。 │
│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8,618,987元 │
│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874,368元 │
│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10.14% │
├──────────────────────────────────────┤
│二、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 權 金 額 │ 債權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 │(單位:新臺幣元)│ 比例 │ (單位:新臺幣元) │
│ │ │ │(百分│ │
│ │ │ │ 比) │ │
├──┼─────────┼─────────┼───┼───────────┤




│ 1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 7,668,849 │88.98%│ 10,805 │
│ │限公司 │ │ │ │
├──┼─────────┼─────────┼───┼───────────┤
│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265,227 │ 3.08%│ 374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278,046 │ 3.23%│ 392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4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 406,865 │ 4.72%│ 573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合 計 │ 8,618,987 │ 100%│ 12,14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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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八、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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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